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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不作精神鉴定就对邱兴华判死刑
2008-10-21 06:12:35 来源:张赞宁
质疑不作精神鉴定就对邱兴华判死刑
张赞宁
死刑判决,是惩罚人最为严厉的一个制裁措施,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之慎。我国刑诉法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为什么在辩护律师堤出要做精神鉴定的请求后,连个精神鉴定都不肯做就匆忙将人给毙了呢?做个精神鉴定并不难,费用也不高;就算费用高,同人命相比总还是微不足道的。法院既然有充分把握认为不做鉴定,也能确定其没有精神病,那么,做个精神鉴定以证明您的判断正确,还可以理服人,又何乐而不为?
不做精神鉴定就将人给处死了,这只能说明你们心虚,你们不讲理,你们草菅人命!在思维方式上是“先入为主”的,在审判程序上是违法的。你们明知自己的判断经不起科学检验,而故意抢在死刑收回最高法院之前将邱兴华做掉。说明你们受制于人,根本不具独立性。在审理本案时并不是真正站在中性的立场上,持“中性立场”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和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由此可见,你们已丧失了作为一名法官所必备的基本职业道德,已不配做法官。你们这样做是以案毁法,最终将使我国法律失信于民!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将是无法估量的。
要赦免一个有十条人命的精神病患者,确会有人难以理解,尤其是死者家属更是难以接受这种“杀人不抵命”的事实。网上有个贴子:“精神病也好,神经病也罢.毕竟有十条人命死在他手中!不杀绝对平不了民愤!!!”后面打了3个感叹号。但我要提请人们注意:中国有5000余万重症精神病人,谁能保证你自己今后不犯精神病,或在你的家人中不出一个精神病人呢?如果这个杀人的精神病疑犯是你家人,是你的儿子或父兄,你会希望他就这么稀里糊涂地上断头台吗?
法律的作用主要是维护正义与公平,并警戒后者不要重犯。但对于一名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来说,无论他做了何种“恶”事,你惩戒他,甚至剥夺他的生命是一点也起不到法律效果的。所以世界各国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是不予法律制裁的。法律惟一能做的就是:强迫其接受治疗,并责令其监护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的精髓就是“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只能追求公平与公正,而不能为追求社会效益,如为“平民愤”而去杀人的话,就不会有公平与公正可言,那么,法律就会真正成为统治者的工具。法律必须能够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谁也没有权利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去牺牲另一部分人,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去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
“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这话听起来冠冕堂皇,很令人鼓舞,但实际上是臭名昭著的“多数人专政”的翻版,是经不起推敲的。文化大革命不就是在今天打这“一小撮”明天打另“一小撮”的口号下,使全国人民都陷于水火之中的吗?当年的日本军国主义不也是在“大东亚共荣圈”的美丽口号下入侵中国的吗?纳粹德国不也是在“为了全世界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口号下发动了二次世界大战的吗?所以法律必须能够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如果保护不了一个教化子、一个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一个智障者、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会连共和国主席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这就是文革中刘少奇冤案给后人的警示。
依法保护他,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请记住英国著名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好比污染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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