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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人的基本素质与理念——张赞宁2011年9月17日在天津公

2011-09-18 21:56:09 来源:张赞宁


公益人的基本素质与理念——张赞宁2011年9月17日在天津公

公益人的基本素质与理念

——张赞宁2011917日在天津公益法律交流研讨会上的演讲词

 

一、公益人的基本素质

所谓人的基本素质就是基本道德观念,所恪守的道德底线。

对此,公益人与一般人肯定是不同的,否则,岂不是人人均可成公益人了。

对一般人的要求是:利己而不损人。用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话讲是: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你不能陷害忠良。男人要像个男人,女人要像个女人(不要阴阳怪气,不男不女就行了)。而对公益人的要求,仅仅做个“不损人”的人,显然是不够的;它还要求要爱人,要利人,要爱所有的人——博爱。博爱当然是不分阶级的。

“爱所有的人”,首先要爱最需要你爱、即爱最需要你帮助的弱势群体。这就是公益人与公益组织的由来。

法律人——是懂法的,为维护法律的实施,维护法治的人的总称(群体)

公益法律人——从事公益活动的法律人。

二、自由、平等、博爱是公益人的基本理念

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长期以来,被所谓马列主义者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而被摒弃。其实,它是有很深刻的科学内涵的,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不应为资产阶级所独享。

自由—— 就是人可以做一切自己想做的事。但如果真这样干的话,就会出问题,即可能会侵害或影响他人的自由,于是便产生了第二个理念——平等。即我们每个人的自由权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时都不得侵害或影响他人的自由。但是,这样做仍然有问题,即有些弱势人群,如儿童、弱智者、残疾人,还有妇女、老人等,有时就是你给了他平等的自由权,他也无法行使,于是又产生出了第三个理念——博爱。即我们要特别关爱这些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平等自由权的弱势群体,给他们以特殊的照顾,包括在立法上及执法上向他们倾斜。这就是自由、平等、博爱的科学含义与合理的解释。

由此可见,博爱的伦理基础就是人权。

所谓人权,最主要的权利就是自由权。自由权主要的核心就是思想自由权(所谓人是有思想的动物。思想的动物,则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主要标志),它包括言论、出版、结社、信仰等自由。

有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说什么“人的最基本权利是生存权”。

生存权当然重要,但这不符合“人”权的特点,这是故意偷换概念。如果只许劳动、生存而不许思维、说话,这不像是人的权利,就是把人权与猪权、狗权、马权、牛权,即一切动物的权利混为一谈了。

“生存权是基本的人权”的具体内涵是:“我给你饭吃、给了你温饱,你就有基本人权了。”这是什么逻辑?

大家都看过印度译制片《流浪者》的电影,流浪儿拉兹从小在贫困中长大,没有饭吃,几乎饿死。这时强盗扎卡给了拉兹饭吃,并教他去偷去抢去杀人去放火……威胁引诱拉兹做了强盗,使拉兹不致饿死,按某人的话说:岂不是强盗扎卡给了流浪儿拉兹以人权。

这叫什么逻辑?这叫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500年前的非洲大陆,有些地方还处于原始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人们随时可能被饿死或被野兽吃掉。后来欧洲殖民者入侵非洲,将非洲黑人抓去做奴隶,用枪和鞭子押着他们做苦力。为防止黑奴逃跑,用铁链将其锁上,同时也给他饭吃、给他衣穿,以不致冻死、饿死。因此,是欧洲殖民者给了非洲黑奴以人权。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殖民统治者的逻辑!

在当今的中国大陆出现了“奴工现象”,奴工的待遇,甚至连500年前非洲黑奴的待遇都不如。

“奴工现象”在中国的出现,在令人惊诧的同时,也擦亮了人们的眼睛,促使人们对“人权”的真实含义有了更深层的理解与思考。

人与动物虽然都有一张嘴,都要吃饭,但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除了吃饭外,人是要讲话的。

人是有思想的,所以必须要有言论自由。用润芝先生的话说是“人的嘴有两个功能,一是要吃饭,二是要讲话。”动物也要吃饭,只有讲话是代表思维的,是人所独有的,所以言论自由才是最基本的人权。排除了言论自由的人权,还是“人权”吗?

“温饱=人权”说,究竟是“人权”,还是“牛权”、“马权”?或者说是“猪权”还是“狗权”?

可见,“生存权是基本的人权”的理论是十分荒诞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就是人权的公认准则,也是宪政社会 的基本要求。

人首先要有思想自由——即言论自由,其次才是行为自由。国会若制定限制人们思想(含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法律,其本身就是违宪和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13亿中国人只准有一个思想、一个主义、一个理论,又怎能体现《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呢?宪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在这里打架,这是对人权的抽象肯定,具体否定。

不要说思想自由,现在中国宪法连迁徙自由都没有,动物都有迁徙自由啊!

三、平等是法律人的基本理念

自由、平等、博爱,其核心是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精髓,是法律人的基本理念。

用这个理念去审视“三个代表”的话,“三个代表”的理论显然是违宪与违法的。因为“三个代表”中的其中一个代表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不保护少数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这明显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相冲突。

我并不反对“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口号,因为它是一个很漂亮很动听的口号。这个口号谁都会喊,不仅江先生会喊,而且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斯大林、毛泽东、萨达姆、卡扎菲等辈均喜欢这个口号。但要真正实施起来就可能是另一回事了。

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因为“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这个口号是个抽象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口号,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才是具体的可操作的。也就是说:法律只有能够保护他,才能保护你,也才能保护我。法律如果不能平等地保护一个教化子的合法权益,就会连共和国主席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就会重蹈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反右斗争和六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多数人专政”的覆辙。在今天“打倒一小撮”,明天“打倒另一小撮”的口号下,到头来,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前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打倒,就是个最有说服力的例证。

因此,我们必须赋予“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这个口号以科学的法律内涵。这个科学的法律内涵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不赋于这个科学内涵,那么,“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口号,就只是一种摆设,根本不可能兑现,同时它也与我国的宪法、法律是相抵触的,违背了我国宪法的立法宗旨。

当年希特勒发动世界大战和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不就是在“为全世界人民的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大东亚共荣圈”的口号下发动的吗?

从宪法和法律角度讲,谁也无权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去牺牲或损害任何少数人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现代宪法理念的基本精神。

像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各地政府的圈地运动与房屋拆迁问题,官商们就是以“我是为了城市规化建设,为了全市人民的利益而进行强制性拆迁的。你是什么?是‘钉子户’。你钉子户不就是为了你一家子的利益吗?”在“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口号下,竟然可以用推土机将任何人的屋屋给推倒,可以公然掠夺人们的房屋与土地;在深圳,可以将8万多所谓有“不安定危险因素”的中国公民,驱除出深圳。使这一口号真正成了当今社会最为强词夺理和最不和谐的音符。因此,若不将“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口号,赋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就有可能异化成反人道,甚至反人类的危险。

三个代表中的另二个代表:“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文化本身是没有什么“先进”和“落后”之分的,当今世界文化从大的方面讲,无非是基督教文化、佛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三大类;你说是伊斯兰文化先进还是基督教文化先进?再分小点,有美国文化和中国文化等等,你说是美国文化先进还是中国文化先进?

什么叫文化?举个通俗的例子:美国人结婚时穿白衣服,这叫美国文化;中国人死人了穿白衣服,叫中国文化。请问:是死了人穿白衣服先进,还是结婚穿白衣服先进?所以,“先进文化”的提法,逻辑不通。

“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提法亦有待商榷。因为从科学角度分析,“先进的生产力”对于人类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并非所有“最先进的生产力”都是最好的和可行的。在这里,我们必须弄清楚能代表当今社会最先进的生产力的是什么?就是生物工程。而生物工程主要有二块,一块是基因工程,一块是克隆工程;从理论上讲,现代基因工程已经“先进”到可以将人类的最优良基因同动物的最优良基因结合起来,创造一个新的物种,这个新物种可以超过、甚至战胜或者取代人类,成为地球的统治者。

克隆工程从理论上讲,也已经“先进”到可以克隆出一支世界上最优秀的军队,从而达到统治世界的目的…… 但这都是为世界各国法律和伦理所禁止或者严格限制的。现代世界各国惟一争议不大和允许搞的生物学工程,就是转基因食品,但在科学界都还有争议。

再说,先进的生产力是必须由民主政治作保障的,如果我国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实行民主政治,只是空谈“三个代表”,又何以能保障“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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