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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请台江区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
2011-12-10 15:26:59 来源:张赞宁
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
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
律师意见书
林洪楠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诉讼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见受理案件通知书),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见法院传票)。现已一年多过去了,至今仍未收到法院下达判决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一审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三条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上事实和法律表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就已超过法定的审结时效23天之久,即已违法。从立案至今已经1年零8个月了,从公开开庭至今也有1年零4个月了,即使贵院已履行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的手续,并得到了批准,也早已超过了法定的审结时效。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特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尽快审结此案,不要在错误的路上走得太远。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
2011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张赞宁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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