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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邪恶+权力对正义的较量
2008-05-28 09:02:44 来源:庄可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引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上的报告
一场邪恶+权力对正义的较量——全国首例被举报人诉假想举报人诽谤案真象
庄可
一则关于法院院长非法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报道引起举国震惊
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1995年11月《律师与法制》杂志,以“法院怎可随意剥夺律师的诉讼权利?”为题,首次披露了发生在江西莲花的一桩怪案:执业律师贺欣竟然不能在莲花出庭行使律师的法定职责——辩护和代理权。
1996年元月10日《法制日报》二版头条,以“莲花这桩公案费思量”为题,披露了盖有“莲花县法院”大印的给某当事人送达的“贺欣暂不宜作你的代理人,你必须在( 1995年)11月5日之前(即五日之内),另请律师代理”的书面通知。引起了全国的震惊!文章指出:贺欣事件的发生绝不仅仅是贺欣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对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对律师整体权益的侵犯,它关系到整个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建设的成败和命运。”
1996年2月11日, 由江西省政协主办的《光华时报》点名对莲花县法院出现的“律师有理打不赢官司”和“无理拒绝律师出庭”的不正常现象提出批评。
然而,所有的舆论监督,对权柄在握的莲花法院院长李春庭并不起作用。李春庭仍然我行我素。就在《律师与法制》等媒体将李春庭的违法行为予以批判与揭露之后,1995年11月4日,由贺欣代理的肖正兰诉李平房屋纠纷一案,莲花法院仍拒不通知李平的代理人贺欣出庭。当事人李平为维护自己聘请律师的合法权利而拒绝应诉,莲花法院又第三次缺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当事人李平败诉的判决。为此,李平依法向萍乡市中院提出了上诉,竟然被萍乡市中院驳回(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4项的规定,凡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二审法院均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公开支持了李春庭的违法行为。也就在此前后,莲花县法院先后向吴丙元、贺金福、周智谋、郭年芝、贺铁雄等5名当事人,下达了限期在5日内必须辞掉贺欣,另行委托律师代理的书面通知。当《法制日报》对此作了披露后,莲花法院才又恢复了口头通知的方式,继续剥夺贺欣律师的诉讼权利和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1996年6月28日贺欣突然收到了由萍乡市安源区法院送达的李春庭诉贺欣犯有诽谤罪的起诉状副本。贺欣顿时觉得天昏地转,轰的一声脑袋象要炸开似的。“为什么我在半年前向萍乡市中院起诉李春庭,你们至今未予受理,而李春庭起诉我,你们却立即受理?”
这是谁家的法律?!
这是谁家的法院?!
回想到3年多来,向上级法院及上级其他有关部门的举报信大部分均转到了被举报人李春庭手中,贺欣不寒而栗。他知道再向上级法院反映是不会有效果的,于是便将情况反映给了媒体。经调查后,1997年2月《中国律师》杂志用五个版面的篇幅,刊登了“全国首例法官起诉律师诽谤案调查手记”。文章最后说,“新闻工作必须尊重审判工作的独立性,我们期待着法律对这一事件早日给予一个公正严肃的定义。”
1997年7月《律师与法制》以“全国首例法官诉律师诽谤案庭审记实”为题,对4月1日的庭审实况作了报道。
但“好戏”还在后头。1997年7月25 日第二次庭审却爆出了令世人更为震惊的案中案——法院院长李春庭竟然伪造司法文书。他用这伪造的司法文书骗过了上级后,又用这伪造的司法文书,作为贺欣的“罪证”,将假想举报人贺欣告上了法庭。这才是本文的新闻和本文所要报道的重点。
历史的悲剧在这里重演
人们可曾记得,1991年10月14日至17日,由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举报人陈艳洪重金雇杀手杀害举报人柳坤发一案,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近万名群众参加旁听。法院依法宣判陈艳洪及同案犯叶德泉、叶继德、叶光余四案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泄密犯易新田(系原上栗区镇党委书记)、李汝节( 系原上栗区公安分局秘书科科长)有期徒刑七年和四年。上诉后, 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月27日陈艳洪及叶继德、叶光余、刘德泉四名案犯被处决。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向全社会作了通报;1991年10月24日《中国检察报》以醒目的标题《依法保护举报人》发表了评论员文章。
然而,当时间过去了六年之后,曾经对陈艳洪重金雇杀手杀害举报人柳坤发一案进行过审判的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似乎完全忘掉了陈艳洪的教训。许多由上级转来或直接由萍乡市中级法院收到的举报信,不知怎的统统都转到了被举报人李春庭的手中。李春庭向萍乡市中级法院起诉贺欣诽谤后,这些控告李春庭的举报信,竟莫明其妙地作为(假想)举报人贺欣的“罪证”材料,又回到了法院的卷宗之中。不过这一次是作为举报人的罪证而入卷的。历史的悲剧在这里重演!
本案的被告人贺欣怀着满腔的悲愤,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反诉,指控李春庭犯有诽谤罪和报复陷害罪……
“天平”在这里倾斜
如果有人以为这是身为法院院长的李春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利用职权,而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其实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向法院状告贺欣侵权,这对李春庭来说实在是一种极不情愿的万不得以而为之的下下策。凡了解案情的人都知道,李春庭院长为了查出究竟是谁对他进行了检举、控告,是费尽了心机的。他曾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审判大权,多次将控告、检举状与贺欣律师的笔迹进行核对,并5 次送省高级法院进行文字鉴定,多次秘密指派法院干警对贺欣和其他假想举报人进行侦查,罗织罪状,并将非法收集到的莫须有罪状,以法院的名义打印成报告,报上级党政机关、上级人民法院及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企图借助检察机关的公诉手段追究贺欣律师的刑事责任,欲置其于死地而后快!谁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由县政法委转来的有关“贺欣诽谤诬告李春庭的材料”后,并没有草率从事,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后发现,由莲花县法院上报的这些所谓“诽谤”材料,不过是贺欣为当事人代书的上诉与申诉材料而已。故“以本案不构成犯罪”为由,退回了莲花县人民法院。更何况,按照法律规定诽谤罪是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于法无据。于是有关“贺欣诽谤案”的卷宗材料,又回到了李春庭的手中。
“难道我一个法院院长还搞不过一个小律师! ”掌握着一方百姓生杀于夺大权的李春庭岂肯就此罢体!出于无奈,李春庭才只好出此下策,不得不以个人的名义状告贺欣犯有诽谤罪。
但令人感到费解的是,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立即受理了此案,并指定由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凭什么受理一个被举报人对举报人( 确切地说是假想举报人)的指控呢?作为审判机关有什么理由,在尚未对举报信的内容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就决定立案,对一个举报人(或假想举报人)进行刑事追究呢?
其实,倾斜的“天平”,其表现远不止此。
——早在1995年底,贺欣律师就已经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李春庭名誉侵权的诉状,比李春庭诉贺欣诽谤罪要早半年多,可是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既未立案,也未驳回;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人民法院从到起诉状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而今天对于被举报人状告举报人的诉状,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立即指定了法院受理。其速度之快,工作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如此强烈的反差,说明了什么?
——早在1993年起,本案的被告(反诉)人贺欣,就已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 如为当事人代写上诉状、申诉状的方式,或者直接以自己的名义) 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过莲花县法院不让贺欣律师出庭依法行使律师职责,非法剥夺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和代理的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可是,萍乡市中级法院不知是出于何种原因,在明知这些反映均系事实的情况下,对凡以此为理由而提起的上诉和申诉案件,均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给驳回了。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对违反法定程序,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以法律判决的形式,公开支持了李春庭的违法行为。在萍乡市中院一次又一次地驳回上诉人(申诉人)以此为理由提出的上诉(或申诉)时,李春庭非法剥夺贺欣律师依法执业和非法剥夺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对该案的审理,审判长在开庭时宣布是按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的。但新的刑诉法已经将原刑诉法第18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给取消了。因此,即使萍乡市中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它也无权将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审理。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无非是要将终审审判权篡在自己的手里,“你贺欣输定了!”
——更为荒唐的是, 在李春庭尚未向法院起诉之前,萍乡市中级法院就签发了[1996]萍刑指字第1号《指定管辖函》,将一个尚未起诉的案件指定给了安区法院审理(注:李春庭首次自诉状的落款日期是1996年4月12日,按被告人贺欣在1996年6月28日收到起诉状副本推算,李春庭正式递交诉状的日期不会早于1996年6月21日。而萍乡市中院第1号指定管辖函的落款日期则是1996年4月8日)。难怪在立案后李春庭逢人就讲,“是市中院要我起诉贺欣的。其实,同贺欣打官司的不是我,而是法院。他个人能打赢法院吗?这官司我胜定了!”看来李春庭的话确实是有来头的,并非是狂妄。
——在立案后安源区法院先后三次派人到莲花、吉安等地专门收取贺欣的“罪证”和对李春庭有利的证据。可是对贺欣多次向法院提出的“既认定我是‘诽谤’,那么不管这些举报材料是否是我写的,法院均应当首先对举报信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才能认定我是否有罪”的正当请求置至不理。法院两次专车来莲花为李春庭取证,就是不查一下举报信的内容是否属实。完全违背了《刑诉法》第173条关于自诉案件的原告人与被告人(自诉人与反诉人) 其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原则和第6条关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可见法院的调查完全是冲着给贺欣治罪而来的。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反诉)人的代理人关于“审判程序违法”的发言,被审判长制止。他的发言,还多次被主审法官打断。而自诉(反诉被告)人的代理人大量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一次次地在辩论中重复,却无人制止。一位听众在庭审结束时,气愤地对记者说:“这简直是一场闹剧!”
——此案本不属萍乡管辖,但萍乡市中级法院却以“自诉人李春庭系莲花县法院院长,故不适宜由莲花县法院审理”为由,而行使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此话由审判长在庭审时当庭宣布)。然而, 当反诉人贺欣根据安源区法院关于“对李春庭犯有报复陷害罪的反诉请求,可以另案起诉”的决定,于1997年4月21日另案向萍乡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后,萍乡市中院却以“此案应由犯罪地法院(即莲花法院)管辖”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可见萍乡市中院在处理双方当事人的诉权时,用的并不是同一个标准!
——退一步讲,即使这些举报信真是贺欣所写的,作为代书人的贺欣又何罪之有呢?我国《律师法》第25条7 项明文规定:“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业务。一个律师在自己的法定职责内活动,何罪之有!
《民法通则》第63条还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难道萍乡市中院和安源区法院对这些法律规定,均一无所知?
4月1日的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布“本案先是由莲花法院审理的,今天安源区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是由莲花县法院移送过来的,是莲花县法院对本案审理的继续。”
此案不是以李春庭个人的名义直接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吗? 怎么现在却成了“由莲花县法院审理的继续”呢? 被告人贺欣何曾收到过莲花县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书和李春庭的起诉状副本?
“今天的审判,就是莲花法院对本案审理的继续。”审判长的话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人们:对于李春庭利用职权擅自动用法院的警力对举报人(假想举报人)所进行的非法立案侦查,非法核对笔迹和文字鉴定等一切打击迫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已为今天的审判所认可了。原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源区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支持被举报人李春庭打击迫害举报人和假想举报人的行动!
谜底,终于被审判长自己揭开了。
枉法裁判,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上诉5年,至今仍未发生二审
贺欣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什么不能在莲花出庭办案? 作为一级法院院长的李春庭为什么要将贺欣律师告上法庭?这自然是人们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细心的人们可以从自诉人李春庭的原诉状里的,先是作为贺欣的罪证提出,但后来又被自诉人取消了的莲花县坪里乡桃岭村案件中看出端倪。为了使大家了解本案的起因及自诉人李春庭与被告人贺欣之间矛盾的由来,现不妨多花点笔墨将这起在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直接参与下,被莲花县法院定为“拒不执行法院调解罪”的桃岭冤案作一介绍:
1990年初,莲花县坪里乡桃岭村村民刘珍贵(女,28岁)诉谭生森(男,29 岁,于1985年入赘到女家)离婚一案,经莲花县法院审理后,于1990年3月15日以调解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2)两个孩子(当时男孩2岁,女孩5岁)均由原告抚养,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决。
1992年2月27日,刘珍贵与莲花县南岭乡一男青年再婚(亦属男到女家),在刘再婚的前一日,谭家见男方也有小孩,便唯恐再婚后的刘珍贵夫妇会对自己的子女扶养教育不利,又因为谭生森在入赘时曾与女方家有:“第一胎随女方姓,由女方抚养,第二胎可随父姓,由男方抚养”的约定。便由其叔叔婶婶等去刘家(当时谭生森并未去),当面向刘珍贵提出想把小男孩带回男方抚养的要求。因女方不允,谭生森的叔叔婶婶也并未坚持,便于下午3时左右返回。途中遇见刘珍贵的父亲刘发恩,双方为抱小孩一事发生争吵。刘发恩对谭生森的婶婶陈回凤进行辱骂,并扬言要打陈回凤,这时刘发恩的儿子刘仔细闻讯从家中赶来对陈回凤进行殴打。打完后便连忙逃回家中。谭家见状便赶往刘仔细家中找其论理。刘仔细自知理亏,便躲避不见。来人找不着刘仔细,一怒之下,砸了刘仔细家中的热水瓶两只,酒杯、饭碗数只,桌椅各一张,电视机柜后厢的木板二块(据对方称花费修理费70元),撕坏棉絮一床,共计损失不足200元。可是莲花县法院竟然将这起极为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 弄成一起刑事案件。在一没有公诉机关,二没有自诉人(刘家仅以“损害赔偿”为由, 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三没有刑事起诉状的情况下,就公然以所谓“拒不履行[1990]法民字第11号离婚调解书”为由,对谭生森的祖父谭水辉(当时67岁)和婶婶吴新娇(当时60岁)两人以“拒不执行法院调解罪”,先后对其实施拘留、逮捕,判处拘役三个月和赔偿经济损失500 元的处罚。在对其实施拘留时,还将这两位年逾花甲的老人捆绑在村头马路边的柱子上示众达4小时之久。对当时根本不在现场的,并早已履行了离婚调解书的谭生森及另一案外人谭昆林也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调解)罪”实施了刑事拘留。按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释放。可是,莲花法院在对谭生森、谭昆林、谭水辉、吴新娇等人实施拘留后,法院并未对他们进行审讯,而是对他们说“只要写个检讨便可以放人。”老百姓虽不懂法,但从法官的话中,已经听出,自己是因为无罪而被拘捕的。于是便说:“既然写个检讨就可以放人,这就证明了我们是无罪的。你们既然明知我们是无罪的人,为什么还要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拘捕我们呢?”谁知,这一问, 竟使李春庭恼羞成怒,公然当着众村民的面说:“判得也要判,判不得也要判,如你不写检讨,我就判给你看看!”(详见谭干林、谭水辉1996年11月17日证词)。更令人感到气愤的是,在对谭水辉、 吴新姣、谭生森3人,在拘留期满后,法院又以同样的理由,对其实施连续拘留(详见莲花县法院对谭水辉、谭生森的两个[92]法拘字第3号与两个6号拘留决定书)。可见身为法院院长的李春庭无法无天到了何等地步!
此外,莲花法院还对谭生森、陈回凤、谭佩林、谭聪林、谭昆林、刘年妹、谭利生、刘冬莲、谭水辉、吴新娇等10余人,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调解)罪”分别对其罚款50~300元不等(罚款总额1650元),在这10余个受到刑事处罚(含罚款)的人中,除谭生森一人是有权利和义务履行[1990]法民字第11号离婚调解书的人外(其实此调解书早已履行完毕,且这次纠纷又不在现场),其余被拘留、逮捕和判拘役、罚款的人员, 均是没有履行义务、又无相应权利的案外人。怎能对其以拒不履行“刘珍贵和谭生森的离婚调解书”为名对其实施拘捕、判刑与罚款呢?!本案的案情虽然简单,但在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的直接导演下,却首创了中国司法审判史上的令人叹为观止的奇冤!归纳起来,本案至少有七奇:
一是当事人以民事损害赔偿起诉,法院却以刑事处罚结案。
二是对已履行完毕的民事调解案件,法院仍可以以“拒不履行法院调解罪”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
三是刑事审判既无原告,又无公诉人,审判人员既当原告(或公诉人)又当审判官。因此,对被告人判什么罪、判多少,可以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四是刑事审判,竟然没有刑事起诉状。
五是被告人上诉后,现已5年多了,至今仍然未发生二审。
六是对被告人进行拘留届满时,若法院仍不想放人,法院可以同样的理由,连续不断地对其下达拘留通知书,使其连续受到羁押。
七是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可以由非夫妻本人,如他们的祖父、叔父、婶婶、堂兄等案外人来履行,而且还可以对离婚案的案外人,以拒不执行离婚判决(或调解)罪进行判刑。
为一起已经执行完毕了的离婚案件,竟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调解)罪,使四人受到刑事拘留,二人被逮捕判刑,10余人受到罚款的处罚!请问,在世界司法审判史上,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判例吗?!
作为辩护人的贺欣,自然会对莲花法院的这一严重枉法裁判行为提出质疑;并在后来的上诉状和申诉状中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反映(注:当时莲花归吉安地区管辖,由于莲花法院未将一审案卷移送二审法院,故本案至今仍未发生二审)。 对于一个因当事人对其顶撞了一句,都会对其进行判刑的李春庭来说,在看到了贺欣写的这些上诉和申诉材料后,能不火冒三丈吗?从此,李、贺关系恶化, 贺欣也因此被李春庭非法剥夺了在该法院行使辩护和代理的权利。这就是李春庭和贺欣矛盾的开始,也是引发莲花这桩公案的真正原因。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李春庭在原诉状中是以贺欣“假冒桃岭村谭水辉、吴新娇的名义,大量散发告状信,对自诉人进行恶意诽谤”,为主要罪证,对贺欣进行起诉的。为此,安源区法院的刑事庭庭长姚平云等人亲自到桃岭进行了调查。但与调查人的愿望相反,这次不仅没有取到贺欣诽谤他人的罪证,反而证实了李春庭确实是制造桃岭冤案的主要责任人。于是在时隔8个月之后的1997年2月26日,被告人贺欣又收到了安源区法院送达的由李春庭制作的第二份自诉状副本。同时被告知,原诉状已由自诉人撤销。因此,被告人贺欣原先写的答辩状、反诉状及管辖异议书等也均宣布作废。被告人必须根据新的诉状,重新向本院提出答辩、反诉等诉讼文书。对照李春庭前后两份自诉状,实质内容和所指控的罪名,并无两样。唯一不同的是第二份诉状已将他在第一份诉状所列举的作为贺欣主要“罪证”的桃岭村一案给取消了。这样,由安源区法院向桃岭村所调取的有关李春庭枉法裁判的罪证,也就在“李春庭已撤销了原诉状,现在李春庭并没有以桃岭一案指控贺欣犯罪”的理由下,唐而皇之地将李春庭的这一罪证给隐匿了。
徇私舞弊,立案6年至今仍未开庭审理一手遮天,法院院长竟然伪造司法文书
第一次开庭之前,贺欣的辩护人张赞宁曾两次来到安源区法院要求阅卷,但被告知“案卷尚在原告手中,故无卷可阅。过几天再来吧。”过了数日,当张赞宁律师第二次来阅卷时,明明见到厚厚的三叠卷宗摆在那里,却被告知“本案是按新的刑诉法审理的,所有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当庭出示,故也无卷可阅。”
“你们不是到了莲花桃岭村调查了吗?那么法院的调查材料总得让我阅吧。”张赞宁律师说。
“那材料与本案无关,没必要给你看!”庭长姚平云说。
“既然无关,你们为什么还要去调查呢?”律师感到困惑。
“人家已经撤回了这一证据嘛!”啊,原来如此!法院是想隐匿这一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对你来个突然袭击。
张赞宁律师没法,找到了一位在家的副院长反映,答到的回答完全同刑庭的回答一样。
4月1日庭审之后,由于安源区法院又送了6份检材到省公安厅进行文字鉴定。 隔了二个多月,当省公安厅的文检报告出来后,法院决定在7月10日再次开庭。 这样终于给了辩护人一个可以阅卷的机会。为了阅卷,张赞宁律师提前3天来到了法院。庭长终于无话可说,取出了其中的二卷交给律师。当发现[1993]莲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时,张赞宁律师几乎被惊得喊了出来,“这肯定是伪造的,既然在1993年就已经裁定下来了,为什么原告贺春华对此一无所知呢?还一直在这里控告李春庭立案六年而不予开庭呢?”
奇怪吗,有关李春庭的罪证却在李春庭指控贺欣犯罪的卷宗材料中找到了。
张赞宁又惊又喜。他知道,必须将这一证据复制下来,才能成为李春庭自己的罪证。但这一正当要求,竟然也被姚庭长拒绝了。张赞宁没法,只好把《刑事诉讼法》第36条2款的规定展现在这位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的面前。庭长在认真地读了《刑诉法》关于“辨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规定之后,才很不情愿地同意让律师将有关的案卷材料进行复印。第二天当律师再来阅卷时,法院以“贺欣提出通知证人到庭的来函收到太晚,因来不及通知”和“对方的律师明日要去北京”为由,决定推迟至7月25日开庭。 这样就使辨护人有了一个调查取证的机会。
由于有了较充分的准备,在第二次庭审时,张赞宁律师作了长达二万余言的辩论发言。现将张赞宁关于李春庭制造伪证问题的发言,摘录于下:
5、李春庭制造伪证和伪造司法文书,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5、1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李春庭有制造伪证,尤其是伪造司法文书的犯罪行为。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莲花县上田煤矿( 法定代表人系贺春华,他是贺欣的堂兄)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引起的。此案在莲花法院立案已经6年了,而且诉讼费也收了,至今仍然没有开庭审理。后经部分干警揭露才知道,就在这时,李春庭向全院干警下达了“凡是贺欣代理(或辩护)的案件,一律不得受理”的指令,更何况这还是以贺欣的亲戚为原告的案件,在未经李春庭许可的情况下,有谁敢开庭审理呢?于是便创下了立案6年,而仍然没有开庭审理的世界记录。但蒙在鼓里的当事人贺春华哪里知道个中的缘由?只以为是承办人周小平搞的鬼,于是多次向李春庭作了反映。在同李春庭院长多次请求反映无效的情况下,便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监督莲花法院尽快依法办案。但这些信转到李春庭手中后,不仅仍然没有开庭的动静,而且还从法院放出风来说,“贺春华的案件早已审结了。怎么还要到处告状呢?这都是贺欣从中搞鬼。”贺春华忍无可忍,于1994年5月将控告信打印成油印材料,分别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组部、中共江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萍乡市中级法院、莲花县委以及省委书记毛致用、省长吴官正等部门及有关领导反映。但这些控告信也都统统转到了李春庭的手中。本来李春庭对区区一个小百姓的告状是毫不在乎的,但在去年召开县人大代表大会期间,贺春华再次向县人大主任及人大代表反映,引起了人大代表的重视,会议期间郭新华等数十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县人大提出议案。要求对此事进行查处。这才引起了李春庭的惊慌。于是便伪造了这份[1993]莲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以欺骗人大的监督检查 。县人大调查人员在看到了李春庭伪造的第192号民事裁定书后,信以为真,故未予深究。便以“此案已经审结,并已生效,不存在久拖6年不予审理的情况”,向郭新华等人大代表作了答复。
李春庭的欺骗又一次得逞了。在得意忘形之际,他于1996年4月12日和1996年11月20日,在李春庭诉贺欣犯有诽谤罪的两份自诉状中,均以他伪造的[1993]第192号民事裁定书为重要证据,反告贺春华的代理人贺欣对其进行了恶意的“诽谤”。本反诉代理人在阅卷时发现了这份伪造的司法文书后,立即向有关人员开展了调查。通过调查证实[1993]第 192号民事裁定书确实是伪造的,其证据如下:
——原告人贺春华证实,我从来没有收到过什么判决书和裁定书,而且在6 年来我一直在为此事控告李春庭徇私枉法,立案后而迟迟不予审理的问题。
——贺春华的代理人贺欣证实,他从未收到过这份裁定书。
——经向本案的审判员陈斌祥调查证实,他也不知道此案是怎么审结的,更未见过这份裁定书。
——经向本案的书记员贺春云调查证实,在他1997年3月调离法院之前, 此案仍未审结,也不知道是如何了结的。
——经向对方当事人贺奇磊调查亦证实,此案一直未开庭。我们几个被告人至今未收到过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我们不知道此案是怎么处理的。
——原告贺春华还证实,贺春华诉贺奇磊一案的诉讼标的是1040元,但由于承办法官周小平早已将案卷材料都给丢了,所以在这份伪造的裁定书中,连原告的请求标的都错写成了1454.60元。这也从另一侧面证实了这份裁定书是伪造的。
一个连司法文书都敢伪造的法官,那么,还有什么谎言不敢说,还有什么坏事不敢做呢?在此,本反诉代理人再次强烈要求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伪造司法文书、报复陷害等刑事责任!
铁证如山,岂容抵赖。对张赞宁上述发言和所出示的证据材料,李春庭及其代理人未置一词进行反驳。这时细心的人们察觉到李春庭面部的难堪表情,额头上沁出了汗珠。旁听席上也被胆大包天的伪证行为惊得目瞪口呆,随后发出了阵阵的嘘唏声,人们在庭下窃窃私语:“真是无法无天啊!”?这时被告(反诉)人贺欣举手发言:“我请求法庭,对伪造司法文书与故意作伪证的李春庭、周小平两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只对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审理。制造伪证,这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予以驳回!”对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姚平云未经合议庭合议,便当庭予以驳回。
“对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必须由法院进行查处。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贺欣当庭提出反对。
审判长:……(无言以对,旁听席上发出了一阵哄笑)。
置法律于不顾,并对明显的伪证行为都可以不闻不问。显然,这位审判长已忘记了共和国赋于自己的职责和肩负的“天平”。
身为审判长的姚平云,竟然在法庭上频频地同被告开展了辩论。显然,这时他已忘记了自己的法官身份,并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了充当自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中去了。
为了掩盖一个错误(罪行),不惜再犯十个更大的错误(罪行)
为了掩饰这十个错误(罪行),不惜再犯一百个错误(罪行)……
这就是李春庭的思维逻辑与处世哲学。
法律是什么?在李春庭的眼里,不过是他手中的一根魔杖。
人民不会沉默,法律决不会让邪恶肆虐
李春庭自任莲花县法院院长以来,用他手中掌握的这把权杖所创下的“丰功伟绩”,用“罄竹难书”4个字来表示,是并不为过的。
写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从1992年至今,这么长的时间里,有贺欣,有那么多当事人及法院的干警们向上级有关部门写了那么多的申诉、控告、举报材料,为什么就没有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也没有一个部门出来对此进行认真的查处呢?
这确实是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但说没有一个领导站出来过问,没有引起一个部门的重视,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从李春庭提供给法院的所谓指控贺欣犯有“诽谤罪”的证据材料看,全都是上级有关部门,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纪委、中组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纪委、萍乡市纪委等部门批转下来的控告材料,从这些批示和所加盖的一个个批转印章来看,这些上级有关部门办事人员的办事作风,确实是认真的。有些领导也是很严肃的,并没有想走过场或想要包庇被举报人的意思。但问题是,当这些批示到了具体承办人的手里时,就走样了。
这里有两位关键人物是不能不提到的。 一个是莲花县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朱产平。1994年8月15 日当莲花县政法委书记刘汉恩收到当事人上田煤矿贺春华关于李春庭徇私枉法“立案6年而不予开庭”的控告状后,当即批示“产平同志:侧面向法院作了解,看情况如何?然后再将情况告知我。”谁知这个朱产平,他就是李春庭的铁哥们。致于朱产平同志在接到县政法委书记的批示后,是怎样进行调查的,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但仅仅从连同这份县政法委书记批示过的材料,都送给了李春庭作为指控贺欣的“罪证”材料而附入了安源区法院的案卷之中这一事实看。朱产平同志并没有“从侧面向法院作了解”而是正面直接将举报材料交给了李春庭。事后,我们还从一份有“朱产平”署名的写给县委和县人大的调查报告上,可以看出,朱产平并没有对李春庭进行调查,而是反过来调查了举报信的代书人贺欣。从《调查报告》中的用语及被颠倒了的事实,人们一看就知道,调查报告中的所用材料均是由李春庭所提供的。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春庭平时所编织的关系网,在关键时刻起作用了。
另一个是萍乡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组长陈述全。1997年9月20日,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剑锋同志收到署名为“莲花县法院部分干警”写的《“禁酒令”无奈李春庭何——李春庭顶令喝酒月报表》的举报材料后,极为重视。当即指示:“请陈组长阅,如同意可到莲花通过适当的形式作些了解,并找李春庭同志谈一次话。”然而,这位上级法院纪检组的组长,到了莲花后,竟然让李春庭召集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开会,在有李春庭院长在场并主持会议的情况下,让大家来分析这份举报信的内容是否属实。用这么一种“适当的方式”开展调查,自然在会上大家都“一致认为”举报信内容全系捏造,“这百分之一万是贺欣搞的……”最后,这份由上级法院院长批示过的举报材料,也送给了李春庭作为指控贺欣“诽谤”的罪证材料,附入了安源区法院的案卷之中。查卷宗材料,人们发现,也就是这个陈述全早在1995年5月26日就在莲花法院“要求对(假想举报人)贺欣进行文字鉴定”的报告上批字:“同意进行文检鉴定。”可想而知,派这种人去查处李春庭,怎能查得下去呢?
纵有萍乡市中院纪检组组长陈述全,横有莲花县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朱产平在这里上下左右为李春庭挡驾,那么在萍乡,在莲花对李春庭的问题,怎能查得下去呢? 难怪由上面批转下来的举报信,最后均一封封地转到了被举报人李春庭的手里。除非是由省里或中央直接派人来调查。但这又是绝无可能的。难怪李春庭这个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举报总是有恃无恐,并敢于将假想举报人贺欣告上法庭,公然向法律挑战! 这充分反映了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机制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已是克不容缓!
“这是一场‘权力+“法律”’对正义和角逐!”在采访行将结束的时候,张赞宁这位曾经在中国的辩坛上纵横驰骋打过许多大仗硬仗的全国著名律师,不无悲怆地对记者说:“这是我有生以来所办过的最难打的一场官司。因为我的对手并不是李春庭,而是在背后支持李春庭的法院。同掌握着司法审判权的法院打官司,我的胜诉几率究竟会有多少呢?我作为江西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主任,连本中心的律师的最基本的合法权利都保护不了,那么又何以能保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呢?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在这场邪恶与正义的角逐中,我们始终得到了莲花县法院干警们的同情和支持。有主动找上门来向我们反映情况的,也有暗中为我们提供证据材料和重要信息的。在莲花法院内部,必经是党性强的干部和正直的法官多啊!
在李春庭诉贺欣诽谤案第二次庭审之前,曾有不少正直的法官通过递条、带口信等方式,提醒贺欣注意:“萍乡市法院既然有胆量对这起荒唐的案件进行立案并审理
,就证明了法院是下定了决心要拿你开刀的,你要多加小心呀!”最后一次开庭到现在,已经二个多月过去了,法院既未对本案作出判处,也未对制造伪证和伪造司法文书的李春庭等人绳之以法。
虽然李春庭还在四处活动、找关系。但显然已不如以前那么神气了。有时甚至流露出对他的某位上司的不满情绪,责怪这位上司不该鼓动他打这场官司。反弄得自己一身屎臭,难以收场。
莲花事件,是司法腐败的最极端表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极端的权力,必然导致极端的腐败。我们欣喜地看到党的十五大,已经把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和反腐倡廉工作摆到了我党跨世纪战略工作的重要位置。
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我们的党和人民是决不会让邪恶肆虐的!当读到江泽民同志的这一讲话时, 张赞宁律师的眼眶里已经饱噙了激动的泪水……
在这场“邪恶+权力”对正义的角逐中,究竟鹿死谁手?我们将拭目以待!
(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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