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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还是新闻事故——铁岭医案启示录

2008-06-21 21:57:40 来源:张赞宁


医疗事故还是新闻事故——铁岭医案启示录

且看全国十佳民警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立军是如何凭“良心”执法的!

医疗事故还是新闻事故——铁岭医案启示录

东南大学法学院 张赞宁

    1998年6月17日铁岭市中心医院的两位主治医师陆大海、杨成山,突然被铁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 被拘留了。接着又对该医院在近一年内所发生的5起医疗纠纷进行立案侦查。全院上下被市公安局的这一举动惊得目瞪口呆,茫然而不知所措。此事件轰动了铁岭!全国医务界为之震惊……

    事情是由一起交通肇事而引起的

    1998年4月13日下午2时许,铁岭县催陈堡乡营盘村56岁的尚全成象往常一样,吃过午饭后沿铁抚公路向自家地里走去。这时一辆“跃进”牌小货车突然将他撞倒。正在地里干活的儿子尚庆德目睹了这一事故现场,赶紧跑过去拦截了另一辆车,同肇事司机一同将父亲送往铁岭市中心医院抢救。

3点40分左右,尚全成被送到急诊室时,神志仍十分清楚,他对值班大夫说:“头部和右胳膊很痛。”周国权大夫查体后,疑为颅脑损伤,因当时患者神志清楚,无法判断其颅内的损伤程度。便当即开出CT申请单,告诉患者家属速作头CT检查。这时因急诊室内还有脾破裂、 脑外伤、多发性外伤等5名患者需要处理,周大夫在交待完毕后便去处置其他患者去了。而患者家属拿了CT单后并没有马上去作CT,而是令肇事司机看护病人,自己外出找人去了。直到4点30分左右才到CT室(这中间耽搁了50分钟)。

这时患者出现神志不清、躁动,情况已十分危急。由于患者躁动无法进行CT扫描,CT室王志民医生打电话告诉急诊室,急诊室接班的孙建华医生接到电话后,立即嘱护士黄娟给患者注安定10毫克,几分钟后患者安定下来。

4点42分32秒,CT扫描完毕,抬下检查床,送回急诊室时是4点50分。急诊室医生孙建华对回到急诊室的患者尚全成进行查体、询问病史,阅读交班的急诊病史后,感到需要会诊,便立即给神经外科打电话请会诊。

下午5点,值班的陆大海医生接到电话后迅速来到急诊室,对患者查体、看病历、问病史。这时(5点零5分),CT片也送到了急诊室。孙、陆两位医生从片中看到患者头后颅凹血肿,结合临床体症,形成小脑扁桃体疝压迫脑干,生命十分危笃,需马上手术。

约5点10分,医生们分兵两路,一方面陆大海医生口头向家属交待病情和写手术协议书,给科主任张万华打电话,并让患者家属传神经外科医生杨成山回来,准备手术。打完电话后,接着写手术协议书,刚写完协议书正欲找家属签字时,患者家属对陆大夫说“传呼了多次不见杨成山回电”;陆大海便与患者家属一起到公用电话处传杨成山;另一方面,孙建华医生作术前准备、下医嘱备皮、TAT、普鲁卡因试敏,通知化验室来验血型,抽血配血交叉,写输血单。看到医嘱后,护士黄娟立即配TAT、普鲁卡因试敏液,作试敏,抽血作血交叉。当时急诊室只有黄娟一名护士值班,却还有三名重患者等待处置。为了争取时间,就让实习护士到附近理发店找理发师为患者剪发。当备皮、TAT、普鲁卡因试敏、抽血完毕,孙建华拿着输血请求单正欲嘱人去血库备血时,患者呼吸突然停止。孙建华与黄娟立即进行急救,终无效,5点50分死亡。

正当医生们在紧张地进行术前准备的同时,闻讯赶来的杨成山大夫在急诊室门口的过道上碰到了患者的女婿于立江,当被告知这就是杨大夫时,心急如焚的于立江很是光火,他推了杨成山一把骂道:“你这个鸡巴吊样的,喝成这个样子才来!”说着又上前抓住杨的衣领。杨边推开边说:“你别这样,让我先看看患者。”于说:“你这个吊样会看个啥!”仍不松手,两人便厮打起来。陆大海见状忙去拉开两人说,“这样不好,让我们去看病人去。”这时陆大海也被尚全成的女儿踢了一脚。陆大海怎么也拉不开两人,也无法进入急诊室。

之后于立江又纠集多人长时间的围攻杨成山医生。并执意把尸体停放在急诊室,扬言要在医院大门前设灵堂。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为维护医院的治安,保障医院能正常行使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职责,维护医务人员人身不受非法侵害,医院将情况报告了市公安局,请求他们根据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派干警来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生的人身安全。?

    4月14日上午8点,接到报案的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立军立即召集市刑警支队三大队全体干警赶赴市中心医院(据1998年4月25日《铁岭日报》)。市公安局王立军率刑警到达医院后,一方面令患者家属把尸体送入太平间,解除了患者家属对医院的围攻;另一方面又决定立即主动介入这场医疗纠纷,先后对有关的多名医务人员进行传讯、取保侯审、拘留……

    14日当天上午,即在医院办公室对陆大海、杨成山等人进行了讯问,并制做了笔录。下午又把陆大海、杨成山两人带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对陆、杨两人连续进行了8个小时的讯问后,到晚上11点才放其回家。

    次日,市公安局在未向陆大海、杨成山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再次将陆、杨两人带到刑警三大队,从15日上午8点30分至16日晚上20点30分,限制人身自由36个小时后,才办理取保侯审手续,准其回家。

    事发后,《铁岭日报》星期天版和辽宁有线电视台一台、二台对尚全成一案进行轮番报道。报道中尚全成俨然是一个市中心医院的受害者,而不是交通肇事的受害者。?

6月17日,就在记者采访的当天晚上,市公安局突然对陆大海、杨成山实施刑事拘留。其中给陆大海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写着“将涉嫌医疗事故的路(陆)大海刑事拘留”。这时医疗技术鉴定都尚未进行,又何来“事故”之说?充其量不过是一场医疗纠纷而已。

医疗纠纷按当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属于行政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和处理,公安局怎么可以插手行政或民事案件,越俎代庖呢?而且市公安局连“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都没有弄清楚,就把人给拘禁起来了。

全院上下被公安局的这一举动给惊呆了!按这种标准抓人,那么,全院的医生,当然也在一夜之间,都成了“准犯人”,随时都可能被抓进监狱。人们对此无不感到茫然而不知所措;感到无法可依和无理可辩!?

    尤为严重的是,负责审理该案的公安局副局长王立军还擅自决定对市中心医院在过去一年内曾发生过的5起医疗纠纷案全部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弄得全院上下人人自畏,个个如坐针毡,如履薄冰,惶惶不可终日,许多医务人员都感到无法正常工作,医生这个行当不能再干了!?

    本来是因为病人家属在医院里无理取闹,殴打医生,执意停尸闹丧,扬言在急诊室设灵摆堂……搞得医院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想到了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才向市公安局报告,请公安干警来维护秩序的。谁知公安干警来到医院后,却把保护对象给抓起来了。而且其理由是“有医疗纠纷就要抓”。不仅对这一次的医疗纠纷要查,而且对过去所发生过的纠纷均要来一个全面的疏理!?

    今后要是发生了有砸打医院的情况时,看有谁还敢请公安局来维持秩序!

    人们的心里笼罩着一团阴云……

    1998年7月9日,受铁岭市公安局的委托,铁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尚全成医案进行了医学技术鉴定,专家们认为“中心医院没有误诊误治,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死亡的原因是车祸引发重度颅脑损伤,广泛性脑挫裂伤 (额叶、颞叶、枕部、小脑),广泛颅底骨折,右侧横窦幕上幕下骑跨性巨大血肿,急性脑肿胀,枕大孔疝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第3项,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然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对这一鉴定结论,死者的家属并未表示不服和提起重新鉴定的请求,倒是铁岭市公安局的王立军先生,在见到了由公安局自己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后,大叫大嚷“我不服,不能接受这个鉴定,”并提出了“此次鉴定不合法,卫生局负有连带责任,无权组织鉴定”等理由,要求“由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与省卫生厅组成合议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哪家医院没有医疗纠纷?哪个医生能包医百病?

    搞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一个祥和安定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医务这种科学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是来不得有半点分心的,稍有疏忽,都可能出现差错和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铁岭市公安局的个别领导,对医院如此瞎折腾,给医生们的心理上造成如此大的精神压力,医生们还能够安下心来搞医疗和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吗?这医生还能当吗?这医院还开得下去吗?

是医疗事故,还是新闻事故?

    1998年7月17日,中国青年报第5版以通栏标题刊登了本报记者王磊的文章《铁岭市公安局拘审两名医生——首例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立案侦查》(下称王文)。该文的基本观点是错误的,许多提法均与我国的法律相悖,给群众造成了极大的误导作用。现不妨摘录几段并略加评析,以正视听。

    王文: 7月10日下午,记者在辽宁铁岭市看守所见到了……陆大海和杨成山。他们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6月17日被铁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天上午,记者在铁岭市公安局见到常务副局长王立军。两年以前他曾荣获全国十佳民警的称号。他说起话来坚定不移:“我以我的良心担保,他们一定会受到制裁,你放心吧!”

    评析:公安局副局长王立军是在尚未对该案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情况下讲这番话的。医疗技术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惟一法定的必须具备的证据材料。这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尚未进行。市公安局就把两名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给抓起来了。这说明是市公安局对该案的立案、侦查、拘留等审理工作都是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此办案,如此滥用手中的侦查权力,那么,老百姓还有安全感吗?

    我们天天讲“要依法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要以法律为准绳。”那么,铁岭市公安局是凭什么立案和拘禁犯罪嫌疑人的呢?王立军警官告诉我们,他凭的是“良心”——凭一个“全国十佳警官”的“良心”就可以随意抓人?!

    王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用我的良心担保,一定会制裁他们的!”听罢王警官的誓言,真让人感到胆颤心惊!掌握着专政工具,掌握着一方百姓生杀予夺大权的他,要抓谁、制裁谁,还不是一句话的事情。?

    从这句话中,哪里还听得出有半点子“依法办案”的气息,这何止是感情用事,分明是在与人殴气、打赌!一个执法人员意气用事到这种地步,还能指望他给你一个公正的处理吗?我们恳切地希望王立军同志,应当珍惜过去的荣誉、珍惜“人民警官的称号”,回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上来,切不可急功近利,意气用事,做出有损于法制、有损于党和人民利益的事来。而我们的媒体,对铁岭市公安局的这一错误做法与违背司法原则的执法意识,反而当作正确的东西、好的东西予以肯定和鼓励,由此而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实在是不可低估的。?

    王文:据记者了解到,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这在铁岭市尚属首例。另据有关人士说,此类情况在全国也不多见。

评析:此话说得很准确,由公安机关介入“医疗纠纷(请读者注意,是“纠纷”而不是“医疗犯罪”),这确实是铁岭市公安局的一个首创,在全国是闻所未闻的。这也充分证明了违法办案的只是极少数,全国的公安干警绝大多数都是依法办案的 (包括铁岭公安局的广大干警也大都是依法办案的),象王立军这样只凭“良心”办案的干警毕竟只是极少数。如果“此类情况”很多的话,我国的法律又何以能取信于民呢?

    王文: 根据王立军的说法,公安机关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是1997年10月1日实行的新刑法赋予的权力,而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是参照执行……

    评析:这是对法律的极大曲解。首先,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医疗事故案件(医疗纠纷或医疗事件)唯有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管辖,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属于医政执法的范畴,不是刑事执法的范畴。因此铁岭市公安局对一起医疗纠纷的介入,是对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的侵犯。

    第二,我国法律从来就没有赋于过公安机关有替代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医政执法(即对医疗事故案的处理)权力。不错,新刑法增设了“医疗事故罪”的条文(第335条),使医疗过失犯罪从过去“玩忽职守罪”的条文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归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类罪名之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玩忽职守属检察机关管辖,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则属公安机关管辖。这就是王立军讲的,“新刑法赋于了公安机关,有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处理的权力”之由来。但是王立军先生,在这里犯了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是“医疗事故的刑事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并没有说要把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其他“医疗事件”的医政执法权也统统交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混淆了罪与非罪的概念。“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前二者是属非罪的范畴,只有后者才是刑事犯罪的范畴。前者受民法调整,中者受行政法调整,只有后者受刑法调整。连什么叫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的基本常识都没有,何谈公正执法呢??

    第四,“不告不理”,即所谓民不告、官不咎,这是处理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案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使是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无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亦不会主动介入这类纠纷。并不是说赋予你有管辖权,便可以不顾事实和法律 (即必备的立案条件和程序) 随心所欲地立案和撤案,更不可滥施强制措施,随意抓人。而医疗事故罪的立案与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则必须要有犯罪的基本事实存在。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它的立案,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立案,对医疗过失犯罪事实的认定,则必须要经医学技术鉴定,被认定为是医疗事故,并且这种事故必须严重到了已构成刑事违法的程度时,才能立案。否则,便是违法办案。

    第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学技术鉴定的提起,是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事情。所以,公安机关在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的立案之前,都无一例外地应当有一个对医疗事件的医学技术鉴定与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处理的过程。经过医学技术鉴定,可能得出两种结果,即事故或非事故。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均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第18至24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理,绝大部分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经行政处理了,也就结案了。只有极少数后果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的案件,认为确已达到了刑事违法的程度时,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司法部门按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处理。王立军说“新刑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力,是对法律的极大误解。

第六,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一法规,只是“参照”执行。这更是对法律的无知。《行政诉讼法》第5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是“参照”执行。该法第53条规定,只有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决定、命令和地方政府的规章才是“参照”执行。《行政诉讼法》是在5年普法教育中,规定每个公民都应当学习和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识。《中国青年报》把本应是严格依照执行的法规,说成是只须“参照”执行;把国务院的法规降格到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的地位;对严肃的法律问题,竟然在报刊上加以任意发挥和解释。这才是一起重大的新闻事故!我们的媒体爆出这种违反法律常识的事故,岂不令人汗颜!希望我们的新闻记者,尤其是公安干警,也应当学法懂法,不要做出有损法律的事来。

王文:记者在铁岭市公安局了解到,出事的市中心医院在过去的一年中曾连续发生5起医疗纠纷,其中4人死亡,1人致残。公安局目前正在调查,搜集详细材料。常务副局长王立军对记者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群众当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每次都由公安局出面,以平息矛盾,而这次“再也不能沉默了。” (该文附有铁岭市中心医院的主楼照片一幅,照片下方的图文说明是“铁岭中心医院在过去一年中发生了5起医疗纠纷”)。

    评析:这也就是说“只要有医疗纠纷便要立案侦查,医务人员便要受刑事追究”,王立军的逻辑十分荒唐。笔者了解到,就在王立军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刑事追究的时候,王立军自己正卷入了一场执法纠纷之中,那么,按照王立军自己创立的“有纠纷就要予以刑事追究”的逻辑,有关部门是否也应当对王立军进行“刑事调查,搜集详细材料”呢?

    这位公安局的常务副局长还把自己过去依法为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化解和平息矛盾的正确做法,说成是“助桀为虐”支持了犯罪。他为此而感到羞愧与内疚,故而“这次再也不能沉默了”非要挑起争讼,整一整医院不可!一个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是非观念、法制观念,竟颠倒到了如此地步,实在令人感到瞠目!

    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也并不一定都是医疗犯罪,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确系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但更多的是由人们对医学科学缺乏了解,对医疗事业期望过高,目前医疗卫生事业还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所造成的(如本案尚全成医案的发生就是因此而造成的)。此外还有体制上的与管理上的原因;有医疗条件差、设备陈旧、资金不足的原因;也有人员少、工作量大,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的原因;还有伪劣产品和假药、劣药的原因。医学科学本身尚有许多有待攻克的难题;不少疾病至今仍没有有效治疗手段,更何况每一种药物均有一定的毒副作用,“药物”和“毒物”本来就是同一种物品。药物治疗,实际上就是利用其“毒性”来达到某种治疗目的。一个初中生当了几年兵,即可转业成为一名公安干警,但他绝对不可能成一名医生。因为医疗工作是一项高科学高技术的复杂劳动,它远比公安工作复杂。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虽经全力侦破,也有破不了案抓不住罪犯的时候,何况是治病救人呢?破不了案与治不好病,这对公安人员与医务人员来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没有什么可值得大惊小怪的。我们希望记者、公安人员以及全社会,对医务工作与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多一份理解。不要把医生看成“准犯人”,像过去对待右派分子那样“铐子(帽子)拿在手上,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就给你铐上(戴上)”。如果全国的公安机关都像铁岭那样折腾的话,那么,医生这个行当肯定是不会有人干了,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病人的利益。

    再说《刑法》的效力是不溯及既往的。铁岭市公安局无端介入已过去的5例医疗纠纷,并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不仅违背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既然你说“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权是1997年10月1日实行的新刑法所赋于的权力。”那么,你凭什么去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案件实施管辖权呢?这不是执法犯法,明知故犯吗??

    王文:公安局认定医院负有医疗责任。

    评析:是谁赋于了公安机关有认定医疗责任的资格?我国法律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三大诉讼程序均规定了,对专门性问题,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更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办法》规定惟有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惟一有资格认定医疗责任的法定鉴定机构。公安局并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资格与能力。我国法律也决不可能将认定医疗事故的权力授予并不具有医学知识、并无医学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如果让公安局来认定医疗责任,那就如同让公安干警开诊所给人看病一样,非出人命不可!何况对医疗责任的认定,其技术要求更比看病要来得高。一般医生只要从医学院校毕业就可以给人看病下药,而对医疗责任的认定非专家权威不可。

    王文: 公安局认定医院应负医疗责任的依据为:1、值班医生陆大海对采取手术的病人持推诿态度,没有做积极的抢救工作而是消极地等待杨成山回来接班。2、杨成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经批准自行换班,拖延了治疗时间并酒后上岗。3、医院的不合理规定影响了对抢救病人的治疗……

    评析:前面已经说过由于公安部门并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进行医学鉴定的条件,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于它有认定医疗责任的权利和资格。如由它对具体医疗责任妄加评说,那就如同让一个不懂数学的人去评改学生的数学考卷;让一个不懂球场规则的人去做体坛上的裁判一样,是非闹出笑话不可的。

    关于王文所述第一点,根本不符合事实。陆大海并没有消极推诿,也没有消极等杨成山来接班。对此,本文的前面已有交待,事实上是病人家属在接到做CT的申请单后,没有立即去做CT检查,是他们自己延误了50分钟。第二点说“杨成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实际上是指杨成山在接班前打电话向陆大海打招呼让陆替他顶班,自己要晚一点来接班一事。须知,医院历来有一条制度,就是接班的人未来接班时,上一班的人到了下班的时间,是不能下班的,他必须待接班的人来办完了交接班手续以后才能离岗。这就是说当接班的医生或护士未来接班时,上一班的人继续替代下一班的人工作,这是完全合法和应该的。根本不存在违章的问题。如果杨成山连个招呼都未打而晚来接班的话,只要陆大海未下岗,仍继续在岗位上,是不受追究的。而对于晚来接班的人,只要陆大海本人并不追究此事,那么也是不存在违反规章之问题的。如果陆计较此事情,即最多也不过是医院内部对杨成山批评教育的问题,这与病人及其家属无关,也犯不着要由病人追究医生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王文讲的“酒后上岗”的问题。我国法律只对高危作业和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业才有禁止酒后上岗的规定(如高空作业,交通规则等),对其他职业并无这种要求。所以,对其他行当,如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医务人员等只要不是酗酒,喝少量酒后上岗,是不受指责的。对医疗责任的认定,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可任意发挥,随意借用别的规范来处理医疗纠纷。王文的第三点“依据”,实际上是指“送病人去CT室检查没有用医用推车,要由家属花50元找推车”和“手术前备皮工作本应由护士承担,却要到院外理发店去请,由家属支付高价费用”两件事。事实上,送病人去CT室的推车用的正是医院的医用推车,50元钱并非租金,而是押金,归还推车后钱已如数退还。为加强对医院财产的管理,这种交押金制度有何不当?皮肤准备,先请职业理发师将头发剃光后,再由护士进行皮肤消毒等处理,是很多医院的惯例。这样做,不仅不会影响工作质量反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时间。因为职业理发师毕竟比护士的剃发手艺更高一筹。目前我国的医疗收费仍未按成本收费,相对于医疗收费,理发费肯定收费过高。但为了抢救生命,支付一点理发费,也是应当的。我国法律规定,对医疗责任的认定,必须要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才能成立。以上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医疗责任。这也就是说,即使喝酒、自行换班、叫理发师剃头是属于违规的话,但这种违规必须与尚全成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更何况王立军的三点理由其中有一点不符合事实,有二点不属违规,因此这连医疗差错也是算不上的,又何以定事故呢?

    王文: 4月23日市公安局聘请中国医科大学医学系法医病理教研室组成鉴定小组,对尚全成尸体进行了病理鉴定。结论指出“如果……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

    评析:这是市公安局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将取保候审升级为拘留的依据。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中国医科大学病理室不具备对医疗责任进行鉴定的法定鉴定资格,因此,其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第二,作为病理室对死因进行鉴定,一般只要对死因作出认定就行了。再在死因结论之后,加上“如果……可能……”这样的推断性用语,是不正常的,已超出了他所能认定的知识和职责范围。第三,公安局根据“如果……可能……”科人以罪,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是很不严肃的,这在法学理论上叫“客观归罪”。客观归罪,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王文:7月9日,铁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尚全成医疗纠纷做出结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7月11日,记者再次采访王立军他表示不能接受这个鉴定。 ……市公安局认为:1、此鉴定不仅不合法,而且没有说服力,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2、市医院是卫生局下属单位,与卫生局在经济、荣誉上有牵连,责任连带,不能作为主持机关……要求由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组成合议机构重新鉴定。

    评析:第一,这完全是对是非与法律的颠倒。在王立军警官看来法定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被认为是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由他擅自委托的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单位所作的结论,却被认为是合法的,反倒可以作为拘禁和定案的依据。真不知道王警官合法与非法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说穿了就是符合自己口味的便叫合法,反之便不合法。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鉴定结论惟有双方当事人,才有资格表示服、还是不服,不服鉴定的可以向上级鉴委会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是一个执法机关,它只能客观公正地应用证据,它无权对鉴定结论表示服还是不服。也不具备申请重新鉴定的主体资格。

    以公安局的名义对科学鉴定表示不服,这本身就是一件很反常的事情。这一事实充分证明负责承办此案的王警官并非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处理案件的,而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一方当事人的角色,而且陷得很深,不能自拔。为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提请王警官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在本案中所充当的角色是什么,是办案人员,还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千万不要感情用事,先入为主!

    再说,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执法人员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应以息事宁人为原则,任何故意挑起争讼,制造矛盾或者使矛盾激化的做法,都是有违职业道德,有违安定团结这个大局的。

    说“医院是卫生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负有连带责任,不能主持鉴定”等等,这不是对法律的无知,便是故意曲解法律。众所周知,卫生局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责就是要行使对医院的管理权,正象工商局对商店与个体户的管理一样,它们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怎么却成了“下属单位”呢?难道小商贩犯了法也要由工局商负连带责任?作为一级政府的卫生职能机关,怎么不可以主持卫生行政鉴定?这是一种多么荒唐的逻辑!王立军和该文作者的行政学知识等于零。按照王先生的逻辑,铁道部不能处理铁路事故,国家民航总局无权处理民航事故,邮电部门无权处理邮电事故,国务院与各级地方政府均不能处理其辖区内的所有“下属”单位的事件。那么,还要不要政府??

    既然卫生局无权主持医疗技术鉴定,那么,谁能主持医疗技术鉴定呢?王立军说,只有由王立军越俎代庖,由他所主持聘请的中国医科大学病理室所作的“如果……可能……”的鉴定结论才是合法有效的,或者由他倡议的要由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四家组成的合议机构所作的鉴定才是合法的。须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惟一由法规授权的医学技术鉴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医疗事件进行技术鉴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随心所欲地组成什么临时“合议机构”去对医疗事件进行医学鉴定。王立军的这一主张,充分反映出他心目中的法治观念是多么的淡漠!对法律是何等无知!

    王文:7月17日被拘留的两医生将会被取保候审。

    评析:事实上,陆、杨两位医生于7月17日改处取保候审后,直至满一年后才被解除。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铁岭市公安局之所以要在这时对陆、杨两人改处取保候审,这是因为这时已经下达了“本案不属事故”的鉴定结论。这就使之失去了据以立案的最基本的事实与条件。同时也充分证明了铁岭市公安局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对陆、杨的立案侦查及所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不过是一场闹剧而已。按理,铁岭市公安局应依法无条件的释放陆、杨两医生才对。“改处取保候审”这表明了王立军等人知错不改,仍坚持要在错误的路上走到底的决心,是错上加错,是一起严重的执法犯法行为。如果说以前对陆、杨两人实施错误的立案侦查与拘留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与过失的话,那么现在,就是对二个明知是无罪的公民,而故意使其继续受到刑事追究。其性质相当严重。它不仅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条“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并已触犯了刑法第399条关于“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规定,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同时,这也是一起严重的违宪事件。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铁岭医案的启示?

    尚全成医案经专家们鉴定,最终以不构成医疗事故结案。由此证明,王立军凭着他一颗“全国十佳民警”的“良心”所办的案件,是一起百分之百的冤案。严重挫伤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无疑是件坏事,而不是好事。但是唯物辨证法告诉我们,人们只要从中认真地汲取教训,杜绝类似的事件发生,坏事也能变成好事。铁岭医案究竟给了我们哪些启示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懂法不懂医的,不要开展对医疗案件的舆论监督。?

    最近,我国法学界、舆论界在共同讨论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时,《检察日报》曾发表著名文章指出,“不懂法的不要开展舆论监督”,这是很有道理的。既然是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首先要分清是非,即哪是合法哪是非法的行为,才能实施有效的舆论监督。倘若我们的监督者们,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又如何分清是非黑白、合法与非法呢?尤其是舆论监督,它还不同于党内监督和一般的群众监督。若一般的监督,监督错了,有关部门只要对其进行一些必要的解释工作就可以了。然而,舆论监督则不然,只要它一启动监督程序,将监督意见见诸于报端,就会对全社会都产生影响,一旦监督错了,便难以收回影响。这势必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效应,并很容易造成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干扰,造成很被动的局面,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对死刑案的判决与执行)。这种教训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多的。?

由于实施舆论监督者不懂法,因此,在实施监督时,便很容易以感情代替法律,作出有损法律的事来。或者只能“凭着感觉走”或“人云亦云”,说了错话,还不知道错在哪里?岂不可悲。有些人虽持较慎重态度,也主动征求或听取一些行家的意见,但有时别人的意见和行家的意见也会有错的时候,由于他不懂法,就很难识别正确与错误,结果听信了一些自以为学懂了法律,实际上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的胡说一通,就象王文的作者听信了王立军的“法规只是参照执行”一样,结果闹出了笑话,捅出了新闻事故,干出了有损法律尊严的事来,自己还不知道错在哪里,人为地造成出了冤假错案,还自以为做了一件极大的好事,岂不可悲、可叹!

    更由于对医疗事件的处理它是一件复杂的科学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所以,对这类案件实施舆论监督,除了要懂得普通法学知识外,还应当懂得或掌握一定的部门法与专门的法学知识,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水平,尤其是对专门的医学知识的掌握或了解,否则,定难以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

    二、开展舆论监督切莫以感情代替法律,以感觉代替事实,否则只能做出有损法律,也碍于安定团结的事来。?

    事实上本案尚全成的死是由于车祸所造成的,尚全成是交通肇事的受害者。然而,死者家属、王文的作者和办案人员王立军等人都对交通肇事者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而对医生却总是过于苛求,只准成功,不允许失败。尽管尚全成的死是由于伤势严重,医术回天无力所造成的;尽管医生在处理中并无什么过失,但司法界和舆论界在轻易地放过了交通肇事者的同时,却对医生们不依不饶,非要医生们还尚全成一条命来不可。尤其是当本案已作出了“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王立军等人仍坚持要对两位无辜的公民实施刑事追究。这本是触犯《刑法》第399条的犯罪行为。可是,我们的媒体却仍然将此作为正义的行为加以宣扬。由此而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实在是不可低估的!?

其实, 1998年7月1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王磊的文章用语尚算温和。除王文外, 更有1998年8月14日《辽宁法制报》署名为郑毅的大作《铁岭公安向“黑衣天使”宣战》一文,对本案作了一个半版面的长篇报道,其中不乏“文革”的语言,将医生描写成青面獠牙的“魔鬼”,甚至是“草菅人命”的“杀人狂”。医院和医生在这位作者的笔下个个都成了“丑恶”的化身。现不妨摘录几段以供读者鉴赏。

文章在开头加发了“尊重生命, 本期特别推荐”的编者按语。这不足600字的按语充满着煽动性语言,字字句句都是作者变态心理的宣泄。按语写道:“一个三甲医院,不到2年时间,连续发生5起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件,是救死扶伤还是草菅人命?”“白衣天使为何频频制造血腥事件?”“法规对医疗单位的宽容直接导致个别医生对人生命的轻贱”,“旧《刑法》对医疗事故的疏忽,也使得个别医生无法无天”,“尽管法律的铁拳要真正地落到渎职者的身上还需要做许多工作,但是,将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人刑事拘留这一举动本身就是对‘黑衣天使’的一个震慑,警告他们尊重人权、尊重生命。” (笔者按:难道对无罪的公民实施刑事拘留,也值得大加赞赏吗?)。

    在《铁岭公安向“黑衣天使”宣战》正文的开头写道:“看到司机紧张的神情,善良的老人还清醒地安慰司机说:‘没事’、‘没事’开车免不了出车祸,你把我送到医院,找到大夫就好了。” (笔者按:显然在作者看来,交通事故是难免的,而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却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尚全成死后……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立军拍案而起,‘这是三甲医院,还是死亡之谷!’”

    “还是听听死者家属的‘控诉’吧……”?

    “李院长告诉我们是医疗意外,我们气愤地问他:‘这是不是医院?’”

    “要替老百姓说不!”

    “王立军谈起五起医疗事件,不禁义愤填膺。”

    …………

    够了!本文的作者用如此刻毒的语言,对待医务人员的过失(就算是过失吧),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如此制造仇恨,激化矛盾,挑起争讼,真不知道要将舆论导向何处?

    三、全社会都要对医务工作与医务人员的失误多一点理解。

    交通事故确实是难免的,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新闻媒体及铁岭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对肇事的司机均采取了异呼寻常的宽宥态度。然而,人们却没有认识到医疗工作是比驾驶员的工作要复杂千万倍的脑力劳动,其事故与意外的防范,更难于交通事故的防范。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均是由于当事人对医务工作的复杂性缺乏了解的结果,他们往往对医务人员要求过高,有时甚至苛求医生只许成功、不许失败,这是很不切实际的。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法学会提供的信息表明,世界各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均采取了一种比交通肇事等其他责任事故更为宽宥的态度。目前世界上除了中国之外,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定有“医疗事故罪”的。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设立,不能不说与不当的舆论误导是不无关系。尽管我国已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但现行法律条文,仍然对医疗事故罪作出了相对于其它的责任事故罪(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民航事故、铁路事故等)更为严格的界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把医疗事故罪,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四、医疗过失犯罪,属于职务性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管辖。?

    我国刑诉法一贯将职务犯罪划归检察机关管辖。但由于在修改《刑法》的时候,人们对“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的性质, 尚缺乏了解,错误地将其归入了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去了,使其与一般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黑社会犯罪、贩毒罪、组织卖淫等犯罪放到同一类犯罪中去了,这样便改变原来的职能管辖,使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变成了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的刑事犯罪。这实在是立法工作中的一大失误。

    检察机关在长期办理这类案件中已积累有一定的经验。1992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法第25号《关于认真查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情况通报》曾明确规定:“在查办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注意把立案前审查时间拉长,立案后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中做出贡献但有失误的人,特别是科技人员。”“从严掌握立案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在查办涉及重大科技问题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注意认真细致地查证和会同行家反复论证,把在改革探索和科学试验中的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分开来……对于‘踩线’案件,‘边缘’案件的处理从缓、不从快;从宽、不从严,使所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因此,我们建议对“危害公共卫生罪”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将此类罪重新划归检察机关管辖,这样有利于搞准,少出差错。

 

原载张赞宁《医事法学研及典型案例评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60-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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