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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无民主,社会不进步
2008-06-23 19:46:18 来源:杨涛
公盟评论 作者:公盟特约评论员 杨涛
源自:www.gongmeng.cn 2008-06-23 07:05:39
2007年12月22日下午,宁夏律师协会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常务理事实行差额选举,由39名当选理事在13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11名常务理事,差额两名。所进行的投票、计票等工作都完全符合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但奇怪的一幕却发生了。由于合法的选举结果使个别领导重点安排的人选落选,当选的人员也不符合领导意图,大会主席团竟然拒不公布选举结果,而是强行命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代表们纷纷质询,执行主席却未作任何说明,只是强行命令大家必须重新投票。为了顾全大局,大家还是违心地填了选票。最终,第二次投票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完全不同,符合个别领导的意图。(《民主与法制时报》6月22日)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早在2003年7月,在深圳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律协在全国第一次采取代表民选、直选和差额竞选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深圳律协第四届理事会,实现了深圳律协正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全部由深圳执业律师担任的零的突破,为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律师业乃至中国律师业发展的“两结合”的行业管理新模式作出了大胆和有益的尝试。时隔四年之后,宁夏律师协会竟然逆时代潮流,用行政领导的长官意志代替民主选举,搞“暗箱操作”,真是令人感到时空错位,不可思议。
在改革开放前及此后一段时间,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那时的律协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受政府委托来管理律师,因此,律协的领导由司法机关来指令并无异议。但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后,律师已经不再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成为了事实上的自由职业者,而律师协会也由“二政府”的形式转变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而自律的前提就是自治,因此,律师协会领导成员由律师们依法的选举产生是律师自治的基本内容。政府机关在律师协会指定领导人,在选举中贯彻领导意图,搞“暗箱操作”的做法,实际上是想继续控制律师协会,仍然将其作为政府的附庸看待,进而也是想通过控制律师协会来对律师实施行政控制。这就完全违反了律师协会的基本性质,从而扭曲了律师协会的作用,违背了市场主体自治的时代精神。
今天,律师与自由知识分子、媒体人士等自由职业者,以他们的独立职业、较高的文化素养以及精神追求,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维护民主与法治的中坚力量。他们不依附于政府,也不依附于任何利益集团,也由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和研究的对象,对于社会的进步,对于人权、法治与民主的特别关注,他们也愿意作为时代精神的开拓者。特别是律师这个职业群体,他们长期为争取当事人的权利而奋斗,使得他们更关注自身权利的维护。如果我们承认民主是普世价值,并且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广人多的国情复杂的国家要推行民主需要渐进、试错式的前进,那么在律师圈内或者由律师来首先实践民主无疑是最佳的选择,让律师先民主起来,而后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推行民主,我们就能少走弯路,可以取得更多的宝贵经验。
但是,从宁夏律师协会的选举,我们看到某些政府机关领导仍然不放弃既有权力,仍然想“旧瓶装新酒”,我们看到我们社会进步之维艰。作为最具权利精神,并且以维权为己任的律师居然在自己自治领域享受不了民主,而且还没有救济渠道,这已经不再是宁夏律师穴的不幸,更是社会的不幸,律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怎么可能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救济,律师不能民主,社会怎么能从律师们的民主中获益取得进步呢?梁启超说:“少年兴则国家兴,少年强则国家强”,我想说,律师民主,国家和社会就能进步,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一事件,让我们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再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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