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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并非中国问题的钥匙
2008-06-27 18:18:39 来源:王琳
公盟特约评论员 王琳
公盟评论2008 年第二十三期(总第八十一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6月2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院审判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
对于一个被宪法设计为民选的法院系统来说,尊重民意表达,顺应民生需求应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了。然而,似乎每一次司法大员们抛出“民意论”又都会引发质疑与批评无数。媒体和专家总是担心民意与审判靠得太近,会伤及司法的独立。但问题在于,司法从来就未独立,民意影响司法只会加剧司法的摇摆,而绝不会在干涉司法公正上领先权力一步。举凡邱兴华案、许霆案等等影响性诉讼,虽都曾有民意喧嚣,但哪个裁判不是经由“民意——权力——司法”的路径,来体现民意,其实还是体现权力的。如果没有中间这道“领导指示”或“上级批示”,民意能直接影响司法吗?
在制度上,我们倒是真有“公众参与司法”的设计,比如说人民陪审员。这些年来,陪审制改了又改,完善了又完善,却还是改变不了“陪而不审”居多的现实。陪审制显然并没有实现民意与司法的对接。“案结讼未止,信访不信法”,成了司法公信不彰的最直接的证据。专家们开出的药方却仍然是完善立法,健全制度,提高素质,加强管理。问题是,这些经法院精心挑选出来的陪审员们,绝大多数已在乖乖地扮演自己的“陪审”角色,我们是否还要通过立法限制和制度约束来让他们更听话,更符合法院的要求?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陪审,其本源意义就是以普通公众的感性来校正司法的专横,若不开放诉讼双方当事人随机选择辖区内适格的陪审员,而一昧只知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其结果只会将陪审员推到民意的背面。
以此看来,我们并不缺少民意参与司法的制度,所缺的,还是能够真正代表多数民意的代表。法官依法办案,从理论上讲就是在依民意办案。因为法律均由代议机关审议通过,是民意的集中体现。只要法官服从法律,即便在司法过程中有些依法裁判的个案招来了一些反对的声音,法官也完全可以用多数民意来说服少数民意——如果立法并非,或已非多数民意的体现,我们要反思的就应该是立法,而不是司法。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法官并无造法义务,也无须对代议机关通过的“恶法”负责。
管理学上有句名言,说“在黑暗中丢掉的钥匙,在光亮的路灯下是找不回来的。”改革开放30年后的中国,就像一个走在途中的旅人,在黑夜里丢了回家的钥匙。来路漫漫无可找寻,眼见跟前有一路灯正发出亮光,于是便围着灯柱反复寻找。30年的法制恢复重建,10年的司法改革,无一被政治家和法学家们寄予了太多的期望。从“法制”到“法治”,从“以德治国”到“依法治国”,从“司法改革”到“司法体制改革”,执政党以其外显的口号变化充分表明了它要实践“法治”的决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为民”已是当代的“政治正确”。所谓“政法”,“政治”仍在“司法”之前。即便今天,“司法”仍不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司法活动的内容无非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而政治活动却必须考量利益分析、价值判断、经验实证和技术操作。司法天然具有保守性,政治却能在主动调整中去化解复杂的利益纠葛。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转型期,政策和法律的二元存在使得法官往往更愿意在政策之下来“选择性执法”,以保证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一个案件的处断,法官往往要对相关的政治因素、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为最高司法机关所反复强调的“确保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恰可作为此论断的注脚。
政策较之法律,固有积极、主动、反应迅速等优点,却也常常陷入不稳定和因人而异的弊端。尤其是在民意的体现上,政策更容易自行其是,还常常假以民意之名,让司法官们无法拒绝。当司法所依赖的法律和政策因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体现民意时,于司法程序中重建民意表达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这在笔者看来,恰恰又是陷入了围着灯柱找钥匙的困局之中。
走出这个困局的办法其实执政党已经找到,那就是“民主与法制”的并行不悖。在中国,大凡有个高中学历都能流利地背出被教育机构反复强调的两句话: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民主”这个前提,法制如何能够单兵突进?对于决策者来说,明明是在江中丢的剑,不能因为江水湍急可能带来不安全而放弃打捞,却跑到岸边去反复寻找。对于媒体和公众来说,担忧民意影响司法独立可能还需面对一个基础问题:若只有民意影响司法或权力影响司法这二者之选,你会选择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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