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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应当对辩护律师“倒戈”事件立案调查

2008-07-06 19:23:52 来源:张赞宁


北京律协应当对辩护律师“倒戈”事件立案调查

北京律协应当对辩护律师“倒戈”事件立案调查

张赞宁

  

惊悉,北京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59岁的知深律师赵宇,于2008年7月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台球冠军李铮以办理经济适用房房号为名涉嫌诈骗一案,当庭“倒戈”,作了重罪辩护。作为同样是知深律师的我,对此将信将疑,便立即打开网页,检索了全部相关报导。果然,赵宇律师是连连喊冤,声称自己是在为被告人“曲线”作无罪辩护。

他说:“李铮的行为比较特殊,是一种新形势下的,违反行政法规,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新的犯罪形态,是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的。”“考虑到他的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那么多,数额那么大,直接做无罪辩护有难度,因而采取了迂回战术,选择作罪名不符的辩护。假如罪名不成立,又没有新的罪名涵盖他的所作所为,就应该是无罪。”“我那是另辟蹊径、角度独到,堪称高明之举。只是被告人李铮和媒体都误解了我的辩护思路。”

但细读报道,赵宇的辩解确实是苍白无力的。如果李铮的行为真是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两大原则,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然而,赵宇律师在辩护中,首先肯定了自己为被告人作的是有罪辩护,不作无罪辩护,并请求法官给被告人一条出路。由于赵宇的辩护词语焉不详,当法官问其具体辩护意见时,赵宇竟然说:“我认为李峥的行为比诈骗罪还严重,应该属于合同诈骗或是非法集资什么的……”

一个破绽累累,矛盾百出的辩护意见,哪里还谈得上什么“高明”?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在法庭上是不可以为被告人作加重辩护的。而且律师对当事人还具有免证权和保密的义务。所谓免证权和保密的义务是指,当律师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新罪没有交待时,一般是不可以检举揭发的(若涉及恐怖活动和国家安全属例外)。否则,便有违立法宗旨。

如果辩护律师反戈一击,作罪重辩护或者揭发其还有新罪没有交待。这样,律师便由辩者变为控告者,法庭上的控辩平衡就被打破,原本处于弱势的被告人因为失去基本的程序保障,而根本无法同握有国家机器的控方相抗衡。在这种失衡的刑事诉讼结构里,不仅被告人的权利被忽视,而且司法公正也失去了基本的程序平台。从而,也就使整个的辩护制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反戈”,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各国律师制度都是要对律师的这一行为予以严厉惩戒的。

为此,我建议,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规定,应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如属故意的为应依法予以惩戒;如属过失行为,应总结教训,并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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