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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杀妹妹案反映社会功能缺失与政府责任缺位

2008-10-05 21:38:39 来源:张赞宁


姐姐杀妹妹案反映社会功能缺失与政府责任缺位

“姐姐杀妹妹”案反映出社会功能的缺失与政府责任的缺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张赞宁

倍受人们关注的彭州市姐姐捂死妹妹一案,经审理后终于有了一个公正、完满的结果,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廖婷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是最好的结局。”一位大爷说,娟娟被精神病折磨,活得没个人样,婷婷也是没有办法。如果重判婷婷,婷婷父母就有可能失去两个女儿,对婷婷父母太残忍了。

“我实在不想活了……”这是在案发后,婷婷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搜寻网络,99%以上的网民均对被告人廖婷婷寄于极大的同情,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了高度赞赏。

当得知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时,有1千多名邻居和当地居民签名,要求对杀害妹妹的婷婷从轻发落。

 

人们为什么对杀死精神病妹妹的姐姐寄于极大的同情?

这不能不牵涉到姐姐杀死妹妹的动机及其背景原因:

6年前自妹妹廖娟娟患有膜膜炎后遗症后,往日的天伦之乐,顿时消失殆尽,全家人度日如年,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

其父廖智勇告诉记者:“6年来,娟娟经常没理由的打人,砸东西,还曾经用刀和剪刀刺伤过家人和邻居。为了照顾和看管好娟娟,她的妈妈不得不辞去工作。今年6月,亭亭放弃高考辍学在家陪伴随时有可能犯病的娟娟。”婷婷说:“有一次,一家人正在看电视,娟娟突然发病,拿起筷子就戳向爸爸右眼,差点把爸爸的眼睛戳瞎了。还有一次,娟娟突然用板凳砸妈妈,把妈妈的额头砸得缝了好几针。对外人也一样,稍不顺意就扇耳光,掀邻居摊子……”没办法,爸爸妈妈只好用铁链将娟娟锁起来。看着妹妹被锁在床上,撕心裂肺地哭叫,做姐姐的婷婷实在受不了,总是偷偷解开铁链,带妹妹出去玩。但妹妹并不领情,总是对姐姐动武。

从此,一家人的生活被彻底打乱,娟娟的父母、姐姐全家人都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6年来,娟娟受尽了病痛的折磨,曾经要求安乐死。姐姐婷婷因此患上精神抑郁症,并自杀多次……

为治好娟娟的病,她的父母已经花去10万元,变卖了东光小区的房子,还欠下不少外债。廖智勇说,6年来,全家人带着娟娟走访了全国各地有名的精神科医生,开颅手术、伽马刀手术都做过,但亭亭的病仍然不见好转。2008年8月10日,为了节省医疗费用,廖智勇把娟娟转到彭州一家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可由于没有家人的陪伴,娟娟10多天不吃不喝,亭亭自愿从成都赶回彭州照顾妹妹。

尤其是见到19岁的妹妹光着身子,居然连裤子都不晓得穿,身上、头发上、床上到处是屎尿和饭菜。姐姐的心如刀绞,人活着是要有尊严的啊!不仅是双胞胎妹妹,仿佛自己的尊严也受到了亵渎!她一边给妹妹洗澡,一边泪流满面……

想到6年来给家庭给邻居给社会带来的不幸,想到看不到尽头的苦难与煎熬,想到每一个明天都将和今天一样的要在煎熬中度过……婷婷觉得只有死,才是惟一的解脱方法。

8月22日凌晨1时许,亭亭走近熟睡的娟娟,用枕头捂住了妹妹的头……

将妹妹捂死后,婷婷没有恐惧,没有哭,没有后悔。因为对于一个本来就生不如死的人来说,无论对他作何种处罚,就是判处死刑,这对她来说都将是一种解脱。

 

本例为何判得这么轻,是否应当适用缓刑?

终审的法槌落定,本起诉讼虽然划上了圆满句号。然而,争议并没有结束。由此引发的各种各样思考与反思仍在大小媒体和各个网站上出现。

宣判后公诉方和有的法学家、律师认为,本例虽应从轻处罚,但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实在是判得太轻了,这样,有可能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位检察官说:“试想,如果我年老了,或者有残疾了,要恐惧家里人给我判处极刑,这有多可怕啊!”彭州市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廖娟娟是一个处于弱势的精神病人,本应得到社会和亲人的关爱,尽管她拖累了全家,但她的生命不容剥夺。如果一个生命对家庭、社会无用的话,家人就因此剥夺这条生命,那才是真正的残忍和冷酷。”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斌也认为:此案量刑过轻。他说:“作为故意杀人罪,量刑的起点很高,一般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本案中,婷婷虽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但她主观恶性较大,替娟娟解除痛苦并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法院从轻判决的理由。对此,侯斌认为,法院据此作出过轻的量刑是不妥的,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

成都市中级法院林乔法官则认为,对廖婷婷轻判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被告人作案时患有上抑郁症,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科刑;第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这是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亦可酌定从轻判处: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酌定从轻情节;第四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已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第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针对上述报道,于是有人说:“法官有人情,检察官冷酷。”我认为,这种评价对检察官是不公平的。其实,公诉机关一开始就考虑到了应对廖婷婷作从轻处理,所以才将一审放在基层法院起诉。只是由于出于维护法律尊严的考虑,认为本例不应当适用缓刑罢了。

 

“姐姐杀妹妹”案折射出精神卫生立法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上述评论,无论是正方的法官,还是反方的检察官或法学教授,都忽略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没有考虑到,这就是本例悲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社会功能的缺失与政府责任的缺位所造成的。

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免费的。如果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能与国际接轨,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也是免费的,又怎么会有本悲剧的发生呢?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实,婷婷是在替国家受过。

“姐姐杀妹妹”一案,折射出的问题是应当让全社会和政府更多的承担起保护精神病人的责任,而不应当过多地追究家庭或个人的责任。因为精神病人对于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都是一个难以承受的负担。精神病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的危害也往往防不胜防。所以,只有让政府和社会承担责任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相反,如果政府和社会不承担责任,反而要让家庭和个人来过多的承担责任,这样的政府就是一个失职的政府;这种社会就是一个不和谐的社会,一个畸形的社会!

我想,如果能从全社会都应对精神病人承担责任——这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的话,那么,就不会产生“如果我年老了,或者有残疾了,要恐惧家里人给我判处极刑”这种恐惧和担忧。这样,检察官们也就不会讲法院对本例“量刑畸轻”了;法院的“畸轻”判决也就变得无懈可击了。

目前全世界已有130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就是未对精神卫生立法的国家,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也多为免费的。早在1985年,卫生部就曾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拟了不下20稿,但至今仍未出台。造成我国精神卫生立法“难产”的原因,主要是全社会对此尚缺乏应有的重视。

“姐姐杀妹妹”案反映出社会功能的缺失与政府责任的缺位。精神卫生立法已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精神卫生立法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全额免费治疗。

2、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司法豁免,治疗、教育、就业、不受歧视和隐私权保护等。

3、精神病医院的硬件与软件设施,以及管理规范。

4、确定精神科医师的资格,再教育培训等,以及对精神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标准。

5、确立精神疾病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标准与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鉴于邱兴华案的教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鉴定除了可由侦查、检察、法院提起外,还可由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凡有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精神鉴定申请的,侦查、检察、法院机关必须准许。

5、精神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6、对精神病人作案的受害者,作案者的监护人无赔偿能力的实行国家救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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