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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到"闹"的正面效应

2008-11-21 15:30:00 来源:


要看到

要看到\"\"的正面效应

公盟特约评论员:潘洪其

2008-11-19

 

近期,重庆市、海南三亚市、甘肃永登县分别发生了出租车罢运事件。重庆市采取了妥善措施,政府部门反思罢运深层次原因,承诺解决问题,市委书记与司机代表座谈协商,市交委主任、交委副主任、市运管局局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注1)。三亚市委书记向出租司机承诺降低承包金,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副局长三人引咎辞职(注2)。全国总工会也做出部署,要求推进出租车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工作,推动以车辆承包费、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为主要协商内容的集体协商制度,帮助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注3)  

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下,重庆、海南三亚、甘肃永登三地的罢运事件很快平息。受到罢运事件的触动,有关方面迅速启动问责机制,并就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体制、司机维权等问题,着手建立协调协商的长效机制。这说明司机维权取得了实际的成果,同时也有效推动了政府的工作,这样的情形,应该说是比较令人满意的。  

不过,舆论的看法也不尽然。记得前些天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政府应主动化解\"一闹就重视\"的恶劣暗示》,作者认为,出租车司机\"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无人重视,而一闹领导就会高度重视\",\"是一种非常恶劣、可怕、传染性很强的暗示\"。作者要求政府在出租司机\"闹\"之前就主动解决问题,避免这种恶劣暗示传染开来,\"让人感觉好像政府只吃这一套\"。(注4)联系到重庆等地积极回应出租司机吁求的做法,可知上述看法其实是一种偏见。

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有些时候,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也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重视,但要很好地解决问题,却往往非一朝一夕之功即可完成,因此,不能说只要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就一定是因为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城市出租车行业为例,司机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出租车公司、司机和政府三方面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及领导即便高度重视,恐也难以强令作为企业的出租车公司向作为员工的司机让步,而司机\"闹\"一下,虽然对城市生活造成了一些影响,但实际上也给政府出面主导解决问题,协调出租车公司、司机和政府三方面的关系,特别是协调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提供了更迫近的时机,创造了更充分的条件,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其正面效应是不容否认的。  

我们不主张当事人凡有问题未得解决就\"闹\"一下,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和法治目标的约束下,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解决问题有时也面临着许多局限与困难,要求政府一定要在当事人\"闹\"之前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好,愿望固然良好,但却不切实际。即便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也经常出现当事人\"闹\"一下,政府才特别予以重视并积极解决问题的现象。在现代社会,公民以罢工、情愿、游行示威的形式\"闹一闹\",不但不能完全避免,而且是行使和维护权利的正当行为,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常态,对此不必过于紧张,不必横竖看不顺眼,不必动辄提升到\"危害社会稳定\"的高度而如临大敌。  

政府如果能够尽最大努力,赶在当事人\"闹\"之前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闹\"的情况,这当然不错。但既然\"闹\"不能绝对避免,事实上也勿需绝对避免,那么,政府对\"闹\"的既成事实给予高度重视,并像这次重庆等地处理出租司机罢运事件那样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分歧,就不能简单理解为政府在向当事人妥协、示弱,在助长当事人\"动不动就闹\"的坏脾气,也不能说是在向民间强化什么\"恶劣暗示\"。更何况,就算政府真的向当事人妥协、示弱,也根本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总不能说,从来只有民众向政府妥协、示弱的份儿,而政府却绝对不能向民众妥协、示弱。  

重庆、三亚等地政府对\"闹\"予以重视,说明他们有解决问题的压力与动力;他们通过座谈、协商、向出租车公司施压等方式化解了矛盾,积累了一些善治的经验。其他地方如果出现类似问题,也应该学习他们的善治经验。必须看到,当事人之\"闹\"与政府之\"重视\",均各有其正面效应。如果说\"一闹就重视\"是恶劣暗示,那么反之,如果\"再怎么闹(政府)也绝不重视\",政府甚至从重从快对\"闹\"事者施以严惩,用专政手段粗暴打压群众的利益诉求,只能是一种更恶劣、更危险的暗示。  

政府如果始终高高在上,凛然不可冒犯,视群众的利益诉求为洪水猛兽,动辄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恶治\"手段,只会更加激化矛盾,扩大事端,真正导致恶劣、可怕、不堪设想的后果。

 

注1:《重庆晨报》2008年11月18日。见

http://news.sina.com.cn/c/2008-11-18/014716671526.shtml

注2:中新社北京2008年11月15日电。见

http://www.ynet.com/view.jsp?oid=45850046

注3:新华社北京2008年11月15日电;《北京青年报》2008年11月16日。见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5841350

注4:《中国青年报》2008年11月12日。见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1/12/content_2428151.htm

http://news.sina.com.cn/pl/2008-11-12/0744166367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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