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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进京抓记者

2008-12-12 07:22:05 来源:


我看进京抓记者

制度失当 权利失控 社会失序 百病滋生

                                    ----我看进京抓记者

作者:刘子龙

在国际社会上被誉为“无冕之王”的记者,在我们的国度居然成为了高风险的职业!2008年年初,西丰县张志国书记因其强拆赵女士的加油站受阻就实施迫害的事件被披露,于是派警员以诽谤罪名进京抓《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一时间社会震惊,世界侧目。在全社会的声讨及抗议下,以张大书记被免职告一段落;几天前,央视记者李敏因采访并准备报道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屡次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又被该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刑拘。据称,该案之侦办还得到了最高检察院的支持,又在多事之年的2008为国人增添了一件令人震惊的话题。

一、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即使李敏有收受他人馈赠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也不应该由太原杏花岭区检察机关管辖。《刑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重申:“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李敏具有收受贿赂的犯罪嫌疑,具有管辖权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从所公布的情节看出,李敏居住在北京,所反映的问题及案件当事人在湖南和广东,记者去太原仅是去采访,在没有提供出李敏是在太原收受财物的前提下,太原检察院没有理由管辖此案。

2、吴某亲属投诉杏花岭区检察院插手经济纠纷,记者前往采访调查杏花岭区检察院就抓记者,该检察院明显是利害关系人,作为被投诉人应该回避,没有权利管辖此案。

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仅有收受他人财物之行为,并不能构成受贿犯罪,同时还必须具备“还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三级检察机关都没有说明记者李敏为所谓的吴某牟取了什么“非法利益”。记者采访是为了查明真相,那是通过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叫“谋取非法利益”。关键之处语焉不详何以定性为“受贿”?

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杏花岭区检察院都没有资格管辖此案,如此简单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会不了解吧?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共同的上级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是胡指定、乱指定,如果连收受财物的地点这样的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那根本就不具备立案的条件,事实还不清楚怎么能立案?到底是为了办案还是为了压制传媒监督为掩盖真相让人怀疑;最高检作为司法监督机关更应该带头严格执法,应该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放在第一位而不能把本系统的行业利益置于国家法律及国家利益至上,更不能把案件指定给利害关系人去承办。这是明显指使下属做其自己案件的法官,倒像是检察机关涉嫌挟公权打压媒体人士、报复媒体监督。

二、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媒体遭受打压是公众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反映。

媒体是社会的尖兵,是公众获取信息、了解事实真相的渠道,也是公众对权力及社会各个方面进行监督的和曝之以阳光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人民意志的代表,人民的代言人。在社会事务中,媒体和记者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诉求,所反映的是社会现实和人民意愿,所代表的是民意。媒体和记者遭受打压,就是人民的知情权话语权得不到保障表现、人民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证明。媒体又是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权力的权利主要方式,媒体记者遭受打击,也说明人民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已严重受限,媒体和记者事实上是做了人民权利被侵害的牺牲品。

三、都是权力私有化做的怪。

在我们的国家,虽然所有的权力部门、机关、执法部门、政府部门都观之以“人民”二字在前,而事实上这些基本上都已经与人民没有关系了。我们所看到的是国家权力被行业化,行业权力被部门化,部门权利被私有化,也就是说神圣的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少部分权利握有者的私有权利、集团权利。我们的社会之所以出现许许多多的冲突、事件、不和谐因素,根本原因就在于此。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违法侵权事件只能与日俱增,人民侵犯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直至社会崩溃,政权坍塌。

四、检察机关权力大如天。

在我们的社会里,部门权力最大的当属检察机关。它不但握有公诉权、批捕权、还握有对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一把手在内)可能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权,同时还握有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权。他可以抗诉、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它不高兴,就会先把不听话的法官抓起来“办”了;事实上检察机关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中权力最大的机关,已远远超过了明代的东厂。多年来,我们看见各个行业、部门都有许许多多的腐败犯罪被追查,而却很少见到检察系统有几起犯罪被追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检察机关的犯罪也必须由检察机关来立案、侦查、起诉。哪一个医生也没法用自己的刀去割自己腹中的瘤,用自己的手惩处自己是难之又难的。检察机关更是如此。

在浙江绍兴,一些检察机关反贪不查官专打民企老板发财,而民企老板所谓的贿赂,根据六部委的规定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而当地检察机关把迫害民营企业家作为他们的致富渠道和控制社会的方式,越权办案、违法办案比比皆是,制造出一大批冤假错案,当地民众怨声载道、沸反盈天。检察机关已经成为了当地绝对的“老大”——制造错案,称霸一方,无人能纠、无人敢纠。连当地的党委一把手都对检察机关望而生畏。出现了挟党委、挟检察权而称霸一方的恶劣现象。这是体制设置中的失当所知,对检察机关赋予了过多的权力,必然无法无天。“绝对的权力造成了绝对的腐败”。

 

我们国家的权力架构是照搬前苏联的体制而来。事实证明,前苏联的这套体制已经使最强大的一个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哥走进了棺材。在苏联灭亡的几方面原因当中,其检察机关及克格勃所起的作用尤为醒目,苏联检察机关及克格勃在前苏联共领导人专制理念的操控下都过度的发挥了自己的权力,都超范围的强化了自己的权力,变成了一个仅对少数领导人负责,以迫害、镇压苏联人民为目标的强大专政机器,受到苏联人民彻底的唾弃和诅咒,最终成为苏联人民抛弃苏共政权的重要原因。

前车已覆,殷鉴不远,我国检察机关这种拥有无上权力的状况应该引起高层领导及有社会责任的官员、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警惕,应该从制度上分散其权力,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避免出现由于个别部门的权力膨胀、为所欲为危害社会造成人心向背而葬送掉执政党前程和共和国未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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