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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三鹿刑案刀下留人——多一点理智,少一些浮躁
2009-01-18 06:50:31 来源:张赞宁
[摘要]只有让政府和社会承担责任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相反,如果政府和社会不承担责任,反而要让家庭和个人来过多的承担责任,这样的政府就是一个失职的政府;这种社会就是一个不和谐的社会,一个畸形的社会!
昨日,帖出了《紧急呼吁:三鹿刑案刀下留人》的博文后,一天的时间里,竟有7千多点击率、出现了200多条评论,这是出乎我意料的。这表明了网民对三鹿刑案的关心程度,在支持或反对者的评论中,有说理的评论占有相当比例,令人欣慰;但有些评论的内容,却不能不令我这个已赋闲在家的退休教师感到几份忧虑。
博文发出后,根据以往的经验,我并不奢望要有多高的支持率。果然,粗略算来,反对意见略占一半弱点。“刀下留人”本系我一家之见,赞成或反对,都很正常,这全在意料之中。真正令人忧虑的是从评论中反映出的部分博友的素质。现不妨列举几例:
你张赞宁律师与三鹿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关系,要么为什么宁愿昧着良心为制毒犯人喊冤,而不是替那些无辜受害的婴儿申诉,你良心何在?
你以前干什么去了?
你收了(田文华)多少钱?快说!
放屁
应立查处张赞宁.是田文华一伙的.或者是他们收卖的枪手.田文华该杀!!!张赞宁同样该杀!!!处死一百次都不为过!!!
田文华该杀,张赞宁这种人更该杀
我反对,乱世应该用重典!
张赞宁,你给三鹿做减罪辩护,你挣钱买棺材吧!
你是田文华的姘夫
不杀,对得起那些死掉的孩子吗?
无脑的蠢猪!垃圾猪!
你狗日的!你妈逼你是人吗?那么多婴幼儿因为三鹿而夭折, 你怎么不放一个屁?那些婴幼儿就应该白白送命吗?你纯粹是人渣!日你妈大逼!
你全家今晚都去死,就饶恕了这婆娘!你玛格逼的!你纯粹是猪脑子!
那些孩子总没有错吧?你是吃三聚氰胺长大的吧?
不杀不平民愤
…………
不一一列举。
评论应当是讲理的,而不是漫骂和人身攻击。
我并不在乎对我个人的人身攻击,在乎的是青年一代的素质。其实类似的上述“评论”,我早有领受,令天对我不过是一种曾似相识的感觉。
去年9月汶川地震时,我发了《守住道德底线的人是不受指责的——为范美忠老师辩护》的博文,其中谈到:因为地震来临,在“生死抉择瞬间”的特定情形下,只能是跑一个,是一个;你不跑,也未见得能救得了他人的生命,弄不好只能无谓地多搭进一条人命而已。只有先跑出来的人,才有可能在随后的时间里,再去抢救其他的生命。所以范美忠的行为不过是“利己而不损人”而已。他是守住了道德底线的,对于守住道德底线的人是不受指责的。
针对我为范美忠的辩护,有博友批评说:
——你这样为范跑跑辩护,……那么,连你的道德标准也要值得考虑了!
——你还说什么:“已所不欲,勿施予人”……生死关头你选择自己跑路没有错……什么叫“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什么叫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落井下石?!如此冷酷残忍连畜生都不如!!还有脸谈什么道德底线?!
——这种人,不用和他讲道德,更不用和辩护的人讲道理,蛮好解决:等他的孩子在学校被人打,老师不去管,学生不用劝,打得他的儿子不象人样,他就不会说话了,到时他找学校的领导,学校领导也会说,这是人的本性,自我保护,我怕打你儿子的人打我!!!!!!!!!!!一句话就可以推了,让他哭去吧!!!!!!!!!!!!
针对上述评论,我又发了《警惕伪道士们利用“道德”大棒整人杀人——再论守住道德底线的人是不受指责的》博文作答。
我说:上述批评,确实毫不留情,真是够严厉的了。还有人满口脏话:“畜生”、“叫兽”的骂开了。读到这样的批评,真叫人哭笑不得。/对范美忠现象,我本不想再说些什么,因为对待不值一驳的评论进行反驳,实在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但是正如批评者所说:无论是作为一名教师还是律师都有弘扬正义的和道德的义务。所以,考虑再三,觉得还是有必要再说几句。/上述评论和批评,这等于是在说:“一个律师在为杀人犯辩护,那么,你这个律师就是赞成杀人的,看我将你的孩子给杀了,你还有什么话可说的!?”“当年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有那么多律师在为纳粹战犯辩护,所以这些为纳粹战犯辩护的律师也都是‘纳粹分子’,表明这些辩护律师都是赞成希特勒发动世界大战的,至少也是支持希特勒同情者……”“田文昌律师为黑社会的头目刘涌辩护,所以田文昌律师一定是支持黑社会的。应当将田文昌律师与黑社会同罪,才是公正的!”
面对如此荒唐的逻辑,作为法律人的我还有什么好说?
只能发出:“救救教育,救救青年”的感叹!
所谓“乱世应该用重典”和“不杀不足认平民愤”的观点,它从来都是专制主义的产物,而不是法治国家所崇尚的理论,相反这正是法治国家所反对的。更何况现在并非“乱世”。
在二战期间,除了纳粹德国、日本滥杀无辜外,所有民主国家都没有用“重典”杀过一个人。包括有些专制政府,也不一定都主张“乱世用重典”。如清朝政府在行将跨台前,就释放了刺杀摄政王的汪精卫。国民党政府,在坑战之际,还释放了包括陈独秀在内的一大批政治犯。
致于在我写《紧急呼吁:三鹿刑案刀下留人》之前,我为三鹿毒奶事件干了什么?我想,这应当是有目共睹的。
首先,我参加了首批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有《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工作简报》可查)。免费为广大毒奶事件的受害者进行法律咨询与援助。不仅未赚钱,反而是付出的。
其次,我发表了《人权是硬道理——三鹿毒乳粉事件是对“发展是硬道理”的彻底颠覆》的博文(见http://blog.sina.com.cn/s/indexlist_1551672420_3.html)。指出“发展是硬道理”这个口号,其本身并无大错,如果在一个地方官的脑子里,只有“发展”、“税收”和“GDP”,而罔顾民生、人权、道德和法律,这将是十分可怕的事情。正是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排他性思维下,婴儿健康、人权(生存权、健康权)当然便成了软道理。软道理自然要服从硬道理的。所以继阜阳“大头娃”假乳品事件之后,又有三鹿“石头娃”毒乳事件发生,不知下一轮事件是什么……
再次,我与黎雄兵、兰志学等九名律师共同发表了《三鹿奶粉受害者援助律师关于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紧急法律声明》(公盟网),要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鹿集团破产案时,首先应当维护“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权益。
人们也许会问:你既然是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的人,为什么又要发文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辩护?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首先,必须弄清楚,我并不是田文华的辩护人,也未为田文华辩护。我只不过提出了对田文华等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的主张而已。根据法律规定,在我未退出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之前,是不宜接受被告人田文华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的。
我之所以要提出对田不应适用死刑的主张,这是出于我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良心。在我们法律人看来,法律必须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那怕被保护的对象是个道德不高尚的人,甚至是个罪犯也不例外。这是法律的最基本原则,也是人权的普适原则;这一原则是写进了《世界人权宣言》(又称《普世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法律的。所以,我的这一主张,与我的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的身份是一点也不矛盾的。
关于“法律必须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之问题,已在我的多篇博文中反复提到过。最近,在我的上一篇博文《就网易博客被屏蔽答博友》中,针对我的博客被封一事,我又再次重申了我的主张:
我觉得还是应提醒博友们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一个不讲真话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我对小管个人没有什么过不去的,更不会抱任何忌恨。但人们却不可不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是宪法赋予的思想与言论这个最基本的自由权,这是同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的,包括网易小管在内,千万不要以为它跟我们没有关系。不要忘了文革期间,贵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这样一个有很高身份的人,照样连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
是的,“莫谈国是”,大凡中国人的劣根性就在于此。可封杀的是人的良知啊!一个全国上下都不讲真话的民族,就是一个没有自信心的民族,一个没有自信心的民族是不会有希望的。
可曾记得,文革中,红卫兵揪斗国家主席刘少奇时,刘主席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单行本,并将这部《宪法》高举过头,厉正词言地对红卫兵评理说:“现在,我的身份还是共和国主席,我的国家主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选举出来的,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代表国家的。你们这样揪斗一个国家的主席,就是对国家的侮辱。就算我不是国家主席,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也有宪法赋予的人身自由权等一切公民权利。为什么连宪法赋予我的公民权,也被你们给剥夺了?你们可知这是严重的违宪行为!”但是,刘少奇主席的这番话说得实在是太晚了,已经不管用了。因为在1957年,当人们在揪斗“右派分子”罗隆基先生时,这位毕业于美国著威斯康辛大学宪法学硕士和哥伦比亚大学的哲学博士生,自然知道这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严重违宪行为。于是他曾上书中央,并多次将这部《宪法》顶在头上游行示众,并喊出了:“右派也是共和国的公民,应当享有这部《宪法》赋予的公民权,为什么你们连宪法赋予我的公民权也给剥夺了……”然而,在当时,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并没有出面保护一个“右派分子”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所以,由国家主席刘少奇亲自制定和颁布的这部宪法,最终连共和国主席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不了了。
刘少奇的悲剧,又一次应验了在二战中,有位德国人讲过的这样一段很经典的话:“最初纳粹在追杀共产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人;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这段话后来被刻到了波士顿犹太人的死难纪念碑上。它告诫了世人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法律只有能够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权益。换言之,就是法律只有能够保护他,才能保护你;法律只有能够保护你,也才能保护我。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他(那怕这个“他”是一个乞丐、是一个没有道德的人,甚至是一个罪犯),那么,就会连共和国主席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这就二战时德国人的教训,是十年文革给我们中国人的一份厚重的遗产。
历史不可忘!
忘记了历史,历史的悲剧就会重演。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啊!
在我的《“姐姐杀妹妹”案反映出社会功能的缺失与政府责任的缺位》的博文中,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评论,无论是正方的法官,还是反方的检察官或法学教授,都忽略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没有考虑到,这就是本例悲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社会功能的缺失与政府责任的缺位所造成的。
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免费的。如果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能与国际接轨,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也是免费的,又怎么会有本悲剧的发生呢?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实,婷婷是在替国家受过。
“姐姐杀妹妹”一案,折射出的问题是应当让全社会和政府更多的承担起保护精神病人的责任,而不应当过多地追究家庭或个人的责任。因为精神病人对于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都是一个难以承受的负担。精神病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的危害也往往防不胜防。所以,只有让政府和社会承担责任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相反,如果政府和社会不承担责任,反而要让家庭和个人来过多的承担责任,这样的政府就是一个失职的政府;这种社会就是一个不和谐的社会,一个畸形的社会!
邓小平同志在分析毛泽东同志晚年错误时指出:“现在有些同志把许多问题都归结到毛泽东同志的个人品质上。实际上,不少问题用个人品质是解释不了的。”“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毛泽东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的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毛泽东同志的错误在于违反了他自己正确的东西。”(《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297~300页)。我的观点与邓小平先生的上述观点是相吻合的。
我希望广大博友,尤其是寄希望于青年朋友们,多一点冷静的思考,多一点理智,少一些浮躁。
我从来都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博友们可读一读我的其他博文(只须搜索敝人名字就行),以求教于各位博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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