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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三鹿刑案,刀下留人

2009-01-18 06:47:48 来源:张赞宁


三论三鹿刑案,刀下留人

三论三鹿刑案,刀下留人

张赞宁

自我的《三鹿刑案,刀下留人》及《再论鹿刑案,刀下留人》见博后,竟有近1/3的博友认为三鹿董事长田文华该杀,理由无非是至少可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的甚至说“乱世用重典”,其实,所谓“乱世”的前提就不存在。

当然,现在讨论田文华会不会杀掉,并无多大的意义。我也知道,看来田文华被杀的概率可能为零。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田文华等该不该杀的道理。

那么,“杀一儆百”和“民愤”说对不对呢?

首先,应肯定“杀一儆百”和“民愤”说,其本身就不是法治的内涵。在法治国家里只有“严格依法办案”的规则,所谓“杀一儆百”和“民愤”说,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效果,而可以突破法律办案的一种法律制度。说到底,“杀一儆百”和“民愤”说是以毁坏整个法律体制为代价,来达到某种社会效果的一种制度。它从来就不是法治的内涵,而是人治的产物。

其次,因为是人治,并不具有科学内涵,故其效果也是很可疑的。

君不见,中国是杀贪官杀得最多的国家,可是我们杀了那么多贪官(包括成克杰、胡长青这样的高官在内)。结果又怎样呢?还不是贪官越杀越多,就像割韭菜一样,这里才刚杀了一个,那里又冒出了十个。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吗?重要的还是制度与体制问题。

说不准,这种所谓的“杀一儆百”,可能为的是杀人灭口呢!因为像成克杰、胡长青这样高官贪官,为了维护其地位,不可能不向“管”他的更高的贪官行贿。所以表面看来的严厉治吏,实则可能是更高的贪官为了自保呢……

殊不知,滥开杀戒,其实也是把“双刃剑”,且事实证明是弊多利少。

人们要警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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