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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律师会见被告人脱逃 彭杰律师蒙冤入狱
2008-06-07 09:06:36 来源:邱伟
张赞宁 名律铁案:
乘律师会见被告人脱逃 律师蒙冤入狱终审改判无罪
作者:邱伟 北京晚报记者(原载《北京晚报》2008年5月28日第42版)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也是成功的律师维权案例。一位律师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对方乘机越狱,这位受人尊敬的高级律师由此锒铛入狱,而两位同行的成功辩护最终使他获得了无罪之身。
被告人乘律师会见脱逃
年过花甲的彭杰是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彭杰做律师的时候,正是中国体制转换的无序期,他因此承办了不少具有典型性和有历史价值的案例。正当他踌躇满志的时候,想不到飞来横祸,一夜之间,他由一名律师沦为阶下囚。
1994年3月,南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控杀人焚尸的被告人杨水光之兄杨国光的委托,指派彭杰律师担任杨水光案一审辩护人。5月13日下午3时许,彭杰到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预审室会见被告人杨水光,值班干警给杨水光带上了手铐。会见开始后约20分钟内,杨水光先后提出要喝水、解大便等要求。在征得看守所值班干警的同意下,彭杰均应允了杨水光的要求,并亲自跟随监视。下午4时30分,会见快结束时,杨水光将自己的辩护词交给彭律师,并再次提出天热口干要去喝水。因有饮用水的地方在预审室门外不远处,彭律师便同意杨水光请求,自己继续看辩护词,没有再跟随监视。
约一分钟后,彭律师见没有声息,突然警觉,即刻追出预审室查看,但已不见杨水光,并发现看守所大门敞开,附近没有看守人员,他立即呼喊:“犯人跑了!”随即与闻讯赶来的干警一起追赶,但没有追到。
信件误投暴露内鬼看守
为何在押的被告人能够从层层设防的大墙内逃脱呢?原来看守所监管人员与杨水光内外勾结,并严重失职,才使杨水光有预谋的逃脱得逞。
杨水光被逮捕后,自知罪行严重,将受到法律严惩,便预谋逃跑。杨水光的哥哥杨国光一方面为杨水光聘请律师,另一方面又为杨水光的逃脱积极活动,他向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干警陈某多次送烟送物,请陈某帮忙。陈某收到杨国光的礼物后,利用监管杨水光之便先后3次为杨水光传递信件和材料,并对杨水光企图乘彭杰律师会见之机脱逃一事知情不举。5月5日,杨水光在监房写信给陈某,要他设法放其出去。陈某阅信后,明知问题严重,但他还是将信的内容透露给杨国光。5月11日晚12时,陈某私自提审杨水光1小时,透露了律师彭杰将于13日会见杨水光的消息。
5月12日,陈某将杨水光给其兄的信件带出,信的内容是:“我可能带铐子出来,请帮我准备一个铐子钥匙,避开彭律师逃走……”在彭杰律师会见杨水光的当天,杨水光临出监房时,一改往日穿背心、拖鞋的装束,换上长裤、白衬衣,脚穿解放鞋。据同监在押的曹某讲,杨水光在逃走前10多天里,每天跑步锻炼身体。杨水光逃走的第二天上午,陈某私下对曹某说,不要将他半夜提审杨水光的事情说出去。然而一个偶然的机会使这起罕见的脱逃案戏剧性告破:杨水光在逃跑前一天传递的信件,出现了误投,最终使看守人员陈某的勾当暴露。
此外,杨水光逃脱的当天下午4时左右,负责看守大铁门的值班干警谭某擅自离岗,回家看电视,应落锁的看守所大铁门未落锁,使杨水光戴着手铐逃出看守所大门时畅通无阻。据了解,杨水光逃脱时,全所7名看守人员,仅1人在岗。
高级律师沦为阶下囚
案发后,杨水光一直未被捉拿归案。就在杨水光脱逃的当晚,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宣布对彭杰监视居住。5月14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彭杰予以收容审查。7月2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彭杰。看守人员陈某、谭某也被依法逮捕。杨国光虽有策划杨水光逃跑的重大嫌疑,却在被衡东县公安局关押数月后予以释放。
7月26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彭杰提起公诉;同时对陈某以徇私舞弊罪,对谭某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起诉。衡东县人民法院分案开庭审理,陈某和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虽然衡东县人民法院在办案中承认,杨水光脱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看守所监管人员陈某内外勾结,看守人员谭某擅离职守,但法院仍以“现忽职守罪”判处彭杰律师有期徒刑3年。衡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彭杰身为律师,在会见杀人焚尸犯杨水光时,疏忽大意,放松警惕,擅作主张,严重失职,致使罪犯脱逃得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和政治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彭杰不服,提出上诉。
当时供职于江西省大华律师事务所的张赞宁从报纸上看到了彭杰案的报道,这位以“拯人于地狱”为己任的律师很快判明这是一起冤案。于是张赞宁给身陷囹圄的彭杰写了一封信,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彭杰的家人在收到信后,被张赞宁精辟的分析所折服,他们立即委托张赞宁担任二审辩护人,一同被委托的辩护人还有吉林律师王海云。
无罪辩护切中要点
此案二审中,王海云和张赞宁抓住了重点和焦点问题雄辩地加以论证,在法庭上进行了无罪辩护。
两位辩护律师认为,彭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是犯罪主体不符。因为玩忽职守罪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按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这与“国家工作人员”是两个概念。更何况“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当年的提法,而现在律师是中介组织,律师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延伸,并非代表国家或单位为刑事被告人履行一种专业职务。事实上,我国律师的性质早已变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查遍我国及世界各地的法律,绝没有法条规定律师有监管被告人的义务。既然无此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辩护人指出,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其自身的安全都有赖于看守所公安干警的保护。那么,又怎能保护他人的身安全或者不出其他问题呢?更何况已经有证据证明杨水光脱逃是看守所个别看守人员与罪犯内外勾结,个别看守人员擅离职守的结果,对彭杰来说纯属意外事件。彭杰会见杨水光是在看守所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同时给杨水光戴了手铐。看守所四周有高墙电网和武警站岗,内外有6道铁门。因此,作为律师的彭杰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不可能也不应当存有疑虑的,根本无法预见负有监管义务的看守人员与杨水光和杨的家属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策划外逃,这种情况已超出了律师所应预见和所能预见的范围。同样,彭杰也无法预见看守人员在值班时回家看电视,应上锁的铁门不上锁,让杨水光逃跑时畅通无阻。因此,彭杰的所谓“疏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彭杰的行为与杨水光脱逃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看守人员的失职,才必然产生杨水光脱逃的后果。
无罪开释获赔偿
1996年5月24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认为彭杰作为辩护律师,在特定的看守所警戒区域内会见在押被告时,虽有疏忽,但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彭杰上诉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法院终审改判彭杰无罪。
在彭杰玩忽职守案二审审理期间,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把一审认定的彭杰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先后通过多家报刊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1997年10月,彭杰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衡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彭杰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和衡东县人民检察院错误以玩忽职守罪羁押,他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衡东县人民法院和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彭杰的人身权,应履行赔偿义务。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把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报刊上进行失实报道,对赔偿请求人彭杰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据此,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决定:衡东县人民法院和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各赔偿彭杰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661.62元,并向彭杰赔礼道歉;衡东县人民法院撰文在《中国检察报》、《人民法院报》、《湖南日报》、《当代公安报》、《衡阳晚报》、《人民公安报》、《民主与法制画报》、《法制时代》等报刊上报道彭杰玩忽职守一案二审改判的情况,为彭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至此,这起广受关注的案件划上了句号。
彭杰复出后的第二天,衡山县民政局即找上门来,请他担任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的代理人。
专家评述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也是成功的律师维权案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评价说,此案审理时具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律师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否负有监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和责任。“现在看来,我们说律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会再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但是,在本案一审、二审的1995年和1996年,辩护律师要说服法官是相当困难的。”
从实质上看,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并不是一种公共管理工作,而是站在国家和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受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这种服务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根本不同。本案辩护律师抓住这两个基本点,辩护意见有力,值得称道。
对于彭杰律师的遭遇,曲新久认为彭杰是在正常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并无任何不当,也不存在任何疏忽行为,其行为不仅不是在押人杨水光逃跑的直接原因,也不是间接原因,只不过是杨水光脱逃所借助的客观条件,彭杰对此不应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辩护律师在辩护时指出,起诉书指控彭杰的所谓“疏忽大意”,已超出了其所能预见的范围,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从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论证了犯罪指控的荒谬性,其抗辩是成功的。
名律介绍
张赞宁,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1945年张赞宁出生于浙江慈溪的一个农民家庭,1964年毕业于江西卫生学校。历任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主任等职。现任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
张赞宁曾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此外,他还办理过全国首例法院院长状告律师诽谤案、震惊全国的内蒙“切肝案”、龙胆泻肝丸药案等全国性大案要案10余起,其中有多起刑事案件作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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